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通告2016年第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規定,現就我市2015年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事項通告如下:
一、納稅人在2015年度取得的各項所得合計數額達到12萬元及以上的,無論取得的各項所得是否已足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均應于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即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
上述各項所得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的個人所得,具體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二、納稅人可以采用網上申報、微信申報、郵寄申報和上門申報等方式進行申報。如納稅人需要補繳稅款,須直接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申報。
納稅人還可以委托任職單位、取得《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的中介機構或者他人代為辦理納稅申報。受托任職單位、中介機構或其他個人代為辦理自行納稅申報時,應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附送委托申報協議(合同)。
納稅人采用網上申報的,可憑納稅人身份證件號碼和密碼登陸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電子辦稅服務廳(申報網址為:http://www.gdltax.gov.cn)進行申報。納稅人初次使用網上申報的,可以通過扣繳義務人上網查詢,或者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憑身份證件查詢初始密碼;納稅人上年度已采用網上申報的,可繼續使用上年度自行修改確認的密碼,如果遺失密碼,可憑身份證件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重置密碼。
納稅人采用微信申報的,可通過移動終端登錄微信系統,添加廣東地稅官方微信公眾號,點擊"微辦稅"中的"用戶中心"綁定個人信息后,再點擊"微辦稅"中的"個人辦稅"進入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個人辦稅大廳進行申報。
三、采用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申報或郵寄申報方式的納稅人,申報時需報送本人簽名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以下簡稱《個稅申報表》),同時報送個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秱€稅申報表》可登陸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gdltax.gov.cn)或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gzds.gov.cn)免費下載,也可以直接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免費領取。
四、納稅人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有生產、經營所得的,向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無生產、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
五、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各級稅務機關地址、郵政編碼詳見附件。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過程如有問題,可撥打服務熱線12366-2或登陸廣州地稅網站(http://www.gzds.gov.cn)咨詢。廣州地稅網站提供有關自行申報的法律法規、申報表格、申報流程以及疑難問題解答等,供納稅人在線查閱、下載。
六、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納稅人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追征其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特此通告。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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