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同意,對在廣東省內取得所得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及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個人,按照一定幅度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規定公告如下: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個人所得,按以下規定減征個人所得稅:
(一)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綜合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90%的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取得的經營所得區別以下情況分別予以減征:
年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0萬元的部分,按應納稅額減征90%的個人所得稅。
(三)納稅人同時符合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兩種及以上身份的,選擇一種身份享受減征稅收優惠,不得重復享受。
(四)稅收法律法規對上述所得另有減免規定的,按相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本規定計算減征個人所得稅。
(五)個人減免稅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9萬元。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個人,以扣除保險賠款后的實際損失額為限,給予減征應納稅所得額。減免稅額最高不超過受災當年度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的90%。
三、本公告自制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屆時根據施行情況修訂。對個人取得的所屬期為2021年1月1日之后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綜合所得及經營所得的減征參照本公告執行。
四、上述政策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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