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報》、《第一財經日報》等媒體發表題為《福利費納入工資總額,房補飯補交補今后要繳個稅》的文章認為,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補貼、住房補貼、通信補貼等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將會導致部分職工多繳個人所得稅。例如在一家文化公司工作的張小姐,公司每月發給她1400元的交通、通信補貼。根據新的規定,這1400元補貼今后將要和她的5000多元的工資收入合并繳稅。
《江南都市報》發表的《壟斷企業高福利遇“卡”》一文指出,此次財政部將補貼納入個稅征收范圍,是考慮企業職工工資收入逐步提高,不少企業鉆空子,在福利補貼方面,往往采取比基本工資高出幾倍的方式來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次政策調整將進一步抑制高收入、高福利的壟斷企業員工薪水,堵住這部分稅收漏洞。
在這些媒體的報道中,基本上將《通知》規定的內容解讀為財政部對稅收政策進行了調整,交通補貼、住房補貼、通信補貼等過去不用納稅,而今后需要納稅了。對此,有關稅收專家指出,這是媒體對《通知》的誤讀,實際上目前涉及交通補貼、住房補貼、通信補貼等的稅收政策沒有發生變化,“福利費新政”下這些補貼是否納稅、如何納稅還得遵循稅法規定。
《通知》沒有改變現行稅收政策
引起媒體熱議的是《通知》第二條的內容,即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信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首都經貿大學教授、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常務理事丁蕓說:“《通知》并沒有改變現行的稅收政策,只是明確了職工福利費的定義及其范圍,對職工福利費的財務管理作了進一步規定。無論是企業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現行的稅收政策并未改變?!?nbsp;
丁蕓介紹,《通知》明確了職工福利費的定義,即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锻ㄖ愤€規定了職工福利費的具體范圍。
北京金華融稅務師事務所董事長王培在分析《通知》的出臺背景時指出,財政部2006年頒布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已將原來應當由職工福利費開支的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等內容,直接列入成本(費用)。財政部《關于實施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7〕48號)中明確,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實施后,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終結了已經延續了幾十年的職工福利費財務制度。
王培指出,《企業財務通則》取消福利費計提后,一些企業出現了忽視職工福利費核算、企業職工福利費與企業正常經營成本費用相混淆等現象,為保護國家、股東、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財政部出臺了《通知》,以規范企業職工福利費核算。
王培說:“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遵循《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稅務核算遵循稅收法律、法規,兩者本身就存在差異,本身就是相分離的。不會因財務管理辦法的改變而必然使稅收政策改變,反過來,也不會因稅收政策的調整或變化而使財務管理辦法或會計核算方法發生變化。”
中央財經大學客座教授劉玉章認為,《通知》第七條明確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這已經清楚無誤地說明《通知》并沒有改變現行的稅收政策,遺憾的是,這一條被人們忽略了。
劉玉章說:“從《通知》的規定看,財政部的主要意圖是結合企業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將過去屬于職工福利的各項補貼納入企業人工成本管理?!?nbsp;
《通知》不會額外增加個人稅負
丁蕓說:“從個人所得稅的角度而言,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應以稅法規定為基礎,不因會計核算方法的變化而變化。《個人所得稅法》中的工資、薪金所得,包括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等文件早就明確了各項補貼的征稅問題,只不過在具體執行上有一些差異,征收管理上還有待規范。原則上看,《通知》僅僅是在會計處理和財務管理層面作出相應的規范,不應當影響職工的個人所得稅?!?nbsp;
劉玉章認為,各項補貼是否納稅、如何納稅稅法早有規定。眾多媒體在解讀《通知》時,認為將各項補貼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就要多繳稅的觀點是誤讀。產生這種誤讀的原因有兩個:一是對稅收政策不夠了解,認為各項補貼放在職工福利費管理不需要納稅,而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就要納稅,實際上是否納稅、如何納稅要看稅法規定,而不是看財務上如何核算。二是過去很多企業、事業單位有意無意地在各項補貼的財務核算上制造混亂,有的將補貼計入管理費,有的將補貼計入福利費,導致支付給職工的有些補貼應納稅而未納稅。
劉玉章說:“《通知》不會額外增加個人稅負,如果《通知》實施后有些人的個人所得稅稅負增加,并不是因為稅收政策發生了變化,而是因為《通知》強化了福利費的管理,使過去一些人的隱性收入顯露出來,使過去應該納稅而沒有納稅的收入正常納稅而已。”
丁蕓認為,目前企業職工收入的一部分在個人的工資、薪金中反映,還有一部分在福利費中以福利費支出的形式反映,這些收入扣除法定費用后都屬于應稅范圍。《通知》的頒布,對于企業而言,將企業以前在福利費中的各項支出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便于管理;對于職工個人而言,將全部福利性的收入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使企業職工的收入分配更加明確,使以往收入渠道、收入來源多樣化的現狀有所改變。因此,一方面,可以為以后加強個人所得稅稅源管理、進行個人所得稅改革作準備;另一方面,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要盡快進行個人所得稅的改革,設計合理的扣除標準,要考慮工薪階層人員的家庭負擔,要考慮消費品的物價上漲情況,總之要使個人所得稅真正發揮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
各項補貼是否納稅、如何納稅早有稅法規定
劉玉章詳細解釋了各項補貼的現行稅收政策規定。
企業按月支付給職工的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是否全部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不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的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信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
現在的情況是有的省制定了公務費用標準,有的省沒有制定。那么,沒有制定標準的地區扣除標準應該怎樣掌握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關于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的規定,如果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的,企業按月支付給職工的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的70%可以作為公務費用,只按交通補貼全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對于通信補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發給職工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信費用標準,由省級國稅局、地稅局協商確定。根據這個文件,各省級稅務機關紛紛對辦公通信費的標準作出規定:例如北京市規定每人每月平均為300元。廣東省規定企業主要負責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月300元,可以在這個額度內憑發票據實扣除。上海市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信費用,可選擇據實列支或包干使用的方法處理。
執行《通知》之后,企業支付給職工的辦公通信補貼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企便函〔2009〕33號文件規定,企業向職工發放的通信補貼,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照當地政府規定執行,如果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的,企業按月支付給職工的通信補貼的80%作為公務費用,只按通信補貼全額的20%作為個人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對于住房補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規定,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但是隨著住房制度的改革,一些省市規定,企業按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標準發放的住房補貼,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不計入工資、薪金支出,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超過規定標準發放的各種名目的住房補貼,一律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由于政策不統一,住房補貼的個人所得稅征免是爭論很大的問題。
對于午餐費補貼,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中規定,職工福利費可用于職工食堂經費補貼?!锻ㄖ愤M一步明確: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可以在職工福利費列支,因為不屬于“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但是,對于企業未統一供應午餐而按月發給職工的“午餐費補貼”,是以現金發放的人人有份的補貼,則不屬于職工福利費的開支范圍,應當納入工資總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于節日補助,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屬于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當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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