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的相關規定,制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統一全省異地施工建筑安裝企業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一、《公告》起草的背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的規定,未設立會計賬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其工程規模、工程承包合同(協議)價款和工程完工進度等情況,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據以征稅。具體核定辦法由縣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制定。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文件要求,各地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了核定征收辦法,目前潮州、汕尾兩市對異地施工建筑安裝企業作業人員核定征收比例為5‰,其他各市(不含深圳)為4‰,區域間存在稅負差異。為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貫徹稅收公平原則,我局制發了《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將廣東省(不含深圳,下同)異地施工建筑安裝企業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比例統一確定為4‰。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從貫徹稅收公平原則出發,統一并降低廣東省異地施工建筑安裝企業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比例。對跨?。ㄗ灾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在廣東省范圍內從事建筑安裝的異地施工企業及廣東省內跨市從事建筑安裝的異地施工企業,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其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按工程造價的4‰核定征收。
三、《公告》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的關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第二條規定,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公告》對以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前提做了明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的規定進一步細化了核定征收辦法,是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規定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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