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便利居民企業或居民個人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以下簡稱《稅收居民證明》),幫助納稅人享受中國政府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優惠待遇,稅務總局決定調整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
二、《公告》主要調整
結合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和新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現有規定基礎上,主要做如下調整:
一是調整受理開具機關。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要求,新稅務機關掛牌后將承繼原國稅、地稅機關征管的職責,故將《稅收居民證明》的受理、開具機關調整為新的縣稅務機關名稱,但受理、申請開具的辦理流程保持不變。
二是調整部分開具事項。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稅收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時間由一年調整成183天,故對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應提交的資料進行調整和明確。
三是精簡部分涉稅資料。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以及精簡涉稅資料的要求,我們對要求提交的涉稅資料進行精簡,使涉稅資料更加清晰明確。
四是修訂調整表單樣式。根據《公告》的相關調整和機構改革調整情況,結合國際慣例,對申請表和《稅收居民證明》樣式同步進行調整。
三、《公告》生效時間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閱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調整《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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