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09年7月28日起,對申報進口原產于美國羅地亞公司的鄰苯二酚,海關按照9.7%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其他美國公司適用46.81%的反傾銷稅稅率不變。
二、關于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鄰苯二酚征收反傾銷稅的其他事項,仍按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24號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52號(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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