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09年8月7日起,對以韓國OCI株式會社(OCI Company Ltd.)為原產廠商名稱申報進口的甲苯二異氰酸酯,海關按照4.05%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對以韓國東洋制鐵化學株式會社(DC Chemical Co., Ltd.)為原產廠商名稱申報進口的甲苯二異氰酸酯,海關按照“其他韓國公司”61.14%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二、對原產于日本、韓國和美國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征收反傾銷稅的其他事項,仍按照海關總署相關公告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58號(略)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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