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2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進一步支持對外貿易發展,現將擴大啟運港退稅試點政策實施范圍通知如下:
一、對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從啟運地口岸(以下稱啟運港)啟運報關出口,由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承運,從水路轉關直航或經停指定口岸(以下稱經停港),自離境地口岸(以下稱離境港)離境的集裝箱貨物,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啟運港、經停港、離境港名單見附件。
政策適用范圍內的啟運港均可作為經停港。承運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貨物的船舶,可在經停港加裝、卸載貨物。從經停港加裝的貨物,需為已報關出口、經由上述離境港離境的集裝箱貨物。
對從經停港報關出口、由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途中加裝的集裝箱貨物,符合前款規定的運輸方式、離境地點要求的,以經停港作為貨物的啟運港,也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
二、政策適用范圍
(一)運輸企業及運輸工具。
運輸企業為在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失信企業除外)并且納稅信用級別為B級及以上的航運企業。
運輸工具為配備導航定位、全程視頻監控設備并且符合海關對承運海關監管貨物運輸工具要求的船舶。
稅務總局定期向海關總署傳送納稅信用等級為B級及以上的企業名單。企業納稅信用等級發生變化的,定期傳送變化企業名單。海關根據上述納稅信用等級等信息確認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和運輸工具。
(二)出口企業。
出口企業的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為一類或二類,并且在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失信企業除外)。
海關總署定期向稅務總局傳送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名單(失信企業除外),企業信用等級發生變化的,定期傳送變化企業名單。稅務總局根據上述名單等信息確認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
(三)危險品不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
三、辦理流程
(一)啟運地海關依出口企業申請,對從啟運港啟運的符合條件的貨物辦理放行手續后,生成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以經停港作為貨物啟運港的,經停地海關依出口企業申請,對從經停港加裝的符合條件的貨物辦理放行手續后,生成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
(二)海關總署按日將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加啟運港退稅標識)通過電子口岸傳輸給稅務總局。
(三)出口企業憑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及相關材料到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出口企業首次申請辦理退稅前,應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進行啟運港退稅備案。
(四)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信息、稅務總局清分的企業海關信用等級信息和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信息,為出口企業辦理退稅。
(五)啟運港啟運以及經停港加裝的出口貨物自離境港實際離境后,海關總署按日將正常結關核銷的報關單數據(加啟運港退稅標識)傳送給稅務總局,稅務總局按日將已退稅的報關單數據(加啟運港退稅標識)反饋海關總署。
(六)貨物如未運抵離境港不再出口,啟運地或經停地海關應撤銷出口貨物報關單,并由海關總署向稅務總局提供相關電子數據。上述不再出口貨物如已辦理出口退稅手續,出口企業應補繳稅款,并向啟運地或經停地海關提供稅務機關出具的貨物已補稅證明。
對已辦理出口退稅手續但自啟運日起超過2個月仍未辦理結關核銷手續的貨物,除因不可抗力或屬于上述第(六)項情形且出口企業已補繳稅款外,視為未實際出口,稅務機關應追繳已退稅款,不再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
(七)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根據稅務總局清分的正常結關核銷的報關單數據,核銷或調整已退稅額。
四、各地海關和稅務部門應加強溝通,建立聯系配合機制,互通企業守法誠信信息和貨物異常出運情況。各地財政、海關和稅務部門要密切跟蹤啟運港退稅政策運行情況,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上報財政部稅政司、海關總署綜合司及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五、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執行。
附件: 下載1-5
1.天津市實施啟運港退稅政策的港口名單
2.遼寧省實施啟運港退稅政策的港口名單
3.浙江省實施啟運港退稅政策的港口名單
4.福建省實施啟運港退稅政策的港口名單
5.山東省實施啟運港退稅政策的港口名單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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