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6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6年4月8日起,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不銹鋼冷軋薄板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其中,韓國三原精密金屬株式會社(SAMWON PRECISION METALS CO.,LTD.)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為9%,并與商務部簽訂了價格承諾協議。最近,根據涉案企業申請,商務部審查后決定由韓國株式會社CENIT(CENIT CO.,LTD.)繼承韓國三原精密金屬株式會社(SAMWON PRECISION METALS CO.,LTD.)在不銹鋼冷軋薄板反傾銷案中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詳見附件)?,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9月23日起,對以韓國株式會社CENIT(CENIT CO.,LTD.)為原產廠商名稱申報進口的不銹鋼冷軋薄板,海關按照韓國三原精密金屬株式會社與商務部簽訂的價格承諾協議有關規定執行;對以韓國三原精密金屬株式會社(SAMWON PRECISION METALS CO.,LTD.)為原產廠商名稱申報進口的不銹鋼冷軋薄板,海關按照“其他韓國公司”57%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二、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不銹鋼冷軋薄板征收反傾銷稅的其他事項,仍按照海關總署相關公告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68號(略)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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