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76號
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3號、2009年第54號的有關規定,現對出口至澳門地區用于自用的非配額管理糧食退稅及退還稅款保證金的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對出口至澳門自用的非配額管理糧食,澳門經濟局已根據澳門進口商提供的資料進行了全面核查,并最終確認了確屬澳門地區自用的符合退還出口關稅及退還保證金條件的內地輸澳門糧食清單(見附件)。內地相關出口商應根據核查結果,比照清單數據,到各海關及時辦理退還出口關稅及稅款保證金的相關手續。對不在清單范圍內的輸澳門糧食,所征稅款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特此公告。
附件:符合退稅及退還保證金條件的內地輸澳門糧食清單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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