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69號
經國務院批準,自2009年11月1日起,對進口粗銅中所含的黃金價值部分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非黃金價值部分仍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享受上述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粗銅僅指歸入稅則號列74020000項下的錠狀未精煉銅。
二、進口錠狀未精煉銅的進口貨物收貨人,需在相關貨物申報進口前先就作價情況向海關提交書面說明并提交以下有關單證,方能享受上述進口稅收優惠政策:
(一)分別列明錠狀未精煉銅所含黃金及其他成分各自比例或含量的商檢證書;
(二)單獨列明錠狀未精煉銅所含黃金成分價值的合同或發票;
(三)海關需要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進口貨物收貨人在向海關申報進口錠狀未精煉銅時,其中所含黃金價值部分的商品編碼應填報為7402000001,非黃金價值部分的商品編碼應填報為7402000090。進口貨物收貨人向海關申報進口稅則號列74020000項下其他商品時,商品編碼應填報為7402000090。
四、上述錠狀未精煉銅的黃金成分在合同中必須單獨作價,進口時應對該批貨物按商品編碼7402000001(錠狀未精煉銅中的黃金價值部分)和7402000090(錠狀未精煉銅中的非黃金價值部分)在同一報關單內分項申報。申報數量應分別按照有關商檢證書認定的黃金成分和其他成分的比例或含量分拆計算的數量填寫;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一律計入商品編碼7402000090項下非黃金價值部分的完稅價格中。
五、對于不能提供本公告第二條所列單證的,進口錠狀未精煉銅按商品編碼7402000090填報,并按進口總價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暫時無法提供本公告第二條所列單證的,進口時可先按進口總價繳納全額保證金后放行貨物。
六、自2009年11月1日起,海關總署公告2003年第29號、2007年第14號和第60號規定的黃金伴生礦,在向海關申報進口時有關事先提交相關單證、分項數量填報、完稅價格計算等事項也按照本公告第二條和第四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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