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80號
按照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7年8月30日起,對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征收反傾銷稅(詳見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47號)。近日,根據商務部期中復審調查結果,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雙酚A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2月15日起,對申報進口原產于韓國(株)LG化學的雙酚A,海關按照4.7%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二、關于對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征收反傾銷稅的其他事項,仍按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47號和2007年第65號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108號(略)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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