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120號
根據201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商務部和海關總署對《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進行了調整,現將調整后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見附件)予以公布。
進口放射性同位素須按《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報國家環保總局審批后,在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進口經營者持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商務部、海關總署2008年第111號公告公布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同時廢止。
附件: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
商 務 部
海關總署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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