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關稅〔2021〕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黨委宣傳部、發展改革委、教育廳(局)、科技廳(委、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民政廳(局)、商務廳(委、局)、文化和旅游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黨委宣傳部、發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商務局、文體廣旅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為落實《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3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將政策管理辦法通知如下:
一、科技部核定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中央級科研院所名單,函告海關總署,抄送財政部、稅務總局。省級(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省級、地市級科研院所名單,核定結果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函告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屬海關,抄送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并報送科技部。
本辦法所稱科研院所名單,包括科研院所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圖書館、研究生院名單。
二、科技部核定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名單,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工業和信息化部核定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技術類)名單。核定結果分別由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函告海關總署,抄送財政部、稅務總局。
科技部核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于深化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8號),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科研機構已轉制為企業或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名單,函告海關總署,抄送財政部、稅務總局。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根據國辦發〔2000〕38號文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已轉制為企業或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名單,核定結果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函告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抄送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并報送科技部。
科技部會同民政部核定或者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民政、財政、稅務部門和社會研發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名單。科技部牽頭的核定結果,由科技部函告海關總署,抄送民政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牽頭的核定結果,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函告社會研發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抄送省級民政、財政、稅務部門,并報送科技部。享受政策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條件見附件1。
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社會研發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事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名單,核定結果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函告社會研發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抄送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并報送科技部。享受政策的事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應符合科技部和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規定的事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新型研發機構)條件。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外資研發中心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外資研發中心名單,核定結果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函告外資研發中心所在地直屬海關,抄送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并報送商務部。享受政策的外資研發中心條件見附件2。
本條上述函告文件中,凡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機構,應一并函告其依托單位;有關單位、機構具有有效期限的,應一并函告其有效期限。
三、教育部核定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及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校、異地辦學機構名單,函告海關總署,抄送財政部、稅務總局。
四、文化和旅游部核定省級以上公共圖書館名單,函告海關總署,抄送財政部、稅務總局。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公共圖書館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省級、地市級公共圖書館名單,核定結果由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函告公共圖書館所在地直屬海關,抄送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并報送文化和旅游部。
五、中央宣傳部核定具有出版物進口許可的出版物進口單位名單,函告海關總署,抄送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文化和旅游部、稅務總局。
出版物進口單位免稅進口圖書、資料等商品的銷售對象為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和省級、地市級、縣級黨校(行政學院)以及本辦法第一、三、四條中經核定的單位。牽頭核定部門應結合實際需要,將核定的有關單位名單告知有關出版物進口單位。
六、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和省級、地市級、縣級黨校(行政學院)以及按照本辦法規定經核定的單位或機構(以下統稱進口單位),應按照海關有關規定,辦理有關進口商品的減免稅手續。
七、本辦法中相關部門函告海關的進口單位名單和《通知》第五條所稱的免稅進口商品清單應注明批次。其中,第一批名單、清單自2021年1月1日實施,至第一批名單印發之日后30日內已征的應免稅款,準予退還;以后批次的名單、清單,分別自其印發之日后第20日起實施。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和省級、地市級、縣級黨校(行政學院)自2021年1月1日起具備免稅進口資格,至本辦法印發之日后30日內已征的應免稅款,準予退還。
前款規定的已征應免稅款,依進口單位申請準予退還。其中,已征稅進口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應事先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項下進口商品已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未抵扣情況表》(見附件3),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手續;已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僅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手續。
八、進口單位可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選擇放棄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進口單位主動放棄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九、進口單位發生名稱、經營范圍變更等情形的,應在《通知》有效期限內及時將有關變更情況說明報送核定其名單的牽頭部門。牽頭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核定變更后的單位自變更登記之日起能否繼續享受政策,注明變更登記日期。核定結果由牽頭部門函告海關(核定結果較多時,每年至少分兩批函告),抄送同級財政、稅務及其他有關部門。其中,牽頭部門為省級科技、商務、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的,核定結果應相應報送科技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
十、進口單位應按有關規定使用免稅進口商品,如違反規定,將免稅進口商品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在《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內停止享受政策。
十一、進口單位如存在以虛報情況獲得免稅資格,由核定其名單的牽頭部門查實后函告海關,自函告之日起,該單位在《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內停止享受政策。
十二、中央宣傳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加強政策評估工作。
十三、本辦法印發之日后90日內,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應會同省級民政、財政、稅務部門和社會研發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制定核定享受政策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事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名單的具體實施辦法,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外資研發中心所在地直屬海關制定核定享受政策的外資研發中心名單的具體實施辦法。
十四、財政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違反執行免稅政策規定的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本辦法有效期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1.享受“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條件
2.享受“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外資研發中心條件
3.“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項下進口商品已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未抵扣情況表
財政部 中央宣傳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務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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