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跨境電商等新業態新模式加快發展的決策部署,近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延續實施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公告》規定,對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因滯銷、退貨原因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征收的出口關稅準予退還;出口時已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稅收規定執行;其他規定仍按照《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號)相關規定執行。
與2023年1月30日印發的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號相比,《公告》將企業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項下申報出口的期限,由原來的2024年1月29日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期限的延長,有利于充分發揮政策效應,進一步穩定企業預期,推動外貿新業態加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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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司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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