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55號
2003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于韓國、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傾銷稅,征稅時間自2003年8月31日起,期限為5年。根據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調查結果,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9年8月31日起對原產于韓國、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苯二甲酸酐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09年8月31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韓國、日本和印度的鄰苯二甲酸酐(稅則號列為29173500),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3年第52號規定的產品范圍、稅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56號(略)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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