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66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動貨物貿易優化升級,加快建設貿易強國的決策部署,進一步發揮加工貿易在穩經濟、穩外貿、穩就業方面的作用,海關總署研究決定出臺推動加工貿易持續高質量發展相關措施。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放寬深加工結轉集中申報時限
采用集中申報方式辦理深加工結轉業務的,企業應于每月底前對上月深加工結轉核注清單及報關單進行集中申報。實施手冊管理的企業集中申報不得超過手冊有效期;實施賬冊管理的企業需跨核銷周期(年度申報周期)申報的,可在下一個核銷周期(年度申報周期)完成集中申報手續。
結轉雙方需跨年度辦理深加工結轉申報業務的,應協商統一在年前或年后辦理,避免年度商品編碼變更影響申報。
二、優化加工貿易成品出口退換管理
對實施加工貿易賬冊管理的企業,因出口成品品質、規格或其他原因需辦理成品退換手續,無法在同一核銷周期(年度申報周期)內完成的,經企業書面申請海關同意后,企業可在同一賬冊項下跨核銷周期(年度申報周期)辦理相關手續。成品退換進口時限不得超過下一個核銷周期(年度申報周期)截止日期,成品退換出口時間不得超過退換進口之日起下一個核銷周期(年度申報周期)截止日期。確實不能復出口的,由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1號)的相關規定辦理。
涉及新舊賬冊切換的,企業在舊賬冊最后一個核銷周期(年度申報周期)出口貨物無法在本核銷周期(年度申報周期)辦理“成品退換”手續的,經企業書面申請海關同意后,可在新設賬冊的首個核銷周期(年度申報周期)辦理相關手續。
三、拓展企業集團加工貿易監管模式適用范圍
信息技術、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重大裝備制造等行業中內部管理規范、信息化系統完備的非失信企業,可作為牽頭企業向海關申請適用企業集團加工貿易監管模式。
四、簡化集中內銷手續
企業集中內銷的,免于辦理集中內銷備案手續,無需再提交《集中辦理內銷納稅手續情況表》(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70號附件1)。失信企業不適用內銷集中納稅。
五、簡化國內采購設備出區手續
從境內(區外)進入綜合保稅區并已享受出口退稅的設備,監管期限屆滿出區的,企業按照“調整類清單”的監管方式(代碼AAAA)申報出區核注清單,不再辦理進口報關單申報手續,按規定免于提交許可證件,不實施商品檢驗。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70號、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3號、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18號、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80號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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