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77號
根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自2009年2月1日起,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我國臺灣地區的進口苯酚繼續征收反傾銷稅,海關總署為此發布了2009年第3號公告。2009年3月,商務部決定對原產于臺灣地區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Chang chun Plastics Co.,Ltd.)的進口苯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新出口商復審調查,海關總署同時發布了2009年第12號公告,規定在復審調查期間海關對申報進口的原產于臺灣地區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的苯酚征收反傾銷保證金。根據新出口商復審調查結果,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調整原產于臺灣地區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的進口苯酚反傾銷稅稅率。現就海關執行中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2月2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臺灣地區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Chang chun Plastics Co.,Ltd.)的苯酚征收反傾銷稅,征收反傾銷稅的稅率為3.8%。海關總署2009年第12號公告同時停止執行。
二、對于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12號的規定已經繳納的反傾銷保證金超出按本公告規定的稅率計算的反傾銷稅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部分,有關單位可自2009年12月2日起6個月內向征收地海關申請退還。
三、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我國臺灣地區其他公司的進口苯酚征收反傾銷稅的其他事宜,仍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3號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102號(略)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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