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2015年工作總體部署和主要任務的要求,國務院2015年立法工作重點是:緊緊圍繞黨中央、國務院2015年的中心工作,把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確定的任務作為重中之重,及時完成有關完善市場經濟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文化發展、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國家安全、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等方面的立法項目。具體安排如下:
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急需的項目
為貫徹落實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重大決策部署,對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立法項目,要根據改革進程和改革方案,條件成熟的及時辦理,盡快完成起草和審查任務。這類項目主要有:能源法(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電力法(修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原子能法(國防科工局起草),標準化法(修訂)(質檢總局起草),環境保護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起草),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稅務總局、財政部起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修訂)(商務部起草),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國土資源部起草),外匯管理條例(修訂)(人民銀行起草),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證監會起草),增值稅暫行條例(修訂)(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消費稅暫行條例(修訂)(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資源稅暫行條例(修訂)(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政府投資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政府核準和備案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修訂)(發展改革委起草),商用密碼管理條例(修訂)(密碼局起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修訂)(工商總局起草),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修訂)(交通運輸部、鐵路局起草),宗教事務條例(修訂)(宗教局起草),以及為了落實《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和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決定及國有企業、公路管理等方面改革涉及的立法項目。
二、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
(一)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和對外開放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8件)
1.為了適應商業銀行資產負債多元化和業務創新發展需要,提升商業銀行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能力,提請審議商業銀行法修訂草案(銀監會起草)。
2.為了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科技進步需要,進一步完善計量規范,健全計量管理制度,充分發揮計量的技術基礎保障作用,提請審議計量法修訂草案(質檢總局起草)。
3.為了規范上市公司和各相關方行為,保護投資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權益,制定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監會起草)。
4.為了貫徹實施統計法,進一步規范統計行為,制定統計法實施條例(統計局起草)。
5.為了加強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健康發展,制定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銀監會起草)。
6.為了規范典當活動,加強對典當業的監督管理,促進典當業健康發展,制定典當業管理條例(商務部起草)。
7.為了規范專利代理行為,保障委托人、專利代理機構以及專利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專利代理行業健康發展,修訂專利代理條例(知識產權局起草)。
8.為了規范條約審核工作,提高條約審核工作效率,制定國務院條約審核程序條例(法制辦起草)。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4件)
1.為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藥文化,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提請審議中醫藥法草案(衛生計生委、中醫藥局起草)。
2.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提請審議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國務院婦兒工委起草)。
3.為了正確有效執行刑罰,對非監禁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預防和減少犯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提請審議社區矯正法草案(司法部起草)。
4.為了預防和減少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采礦業持續健康發展,提請審議礦山安全法修訂草案(安全監管總局起草)。
5.為了規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在保證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社?;饡?、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
6.為了規范城鎮住房保障工作,保障住房困難家庭和個人的基本住房需求,促進實現住有所居,制定城鎮住房保障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7.為了保障公民身心健康和殘疾人享有康復服務的權利,做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制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中國殘聯、衛生計生委起草)。
8.為了進一步完善殘疾人教育法律制度,推動殘疾人教育事業發展,修訂殘疾人教育條例(教育部起草)。
9.為了解決改革開放和城鎮化進程中城市民族工作產生的新問題,修訂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國家民委起草)。
10.為了加強人口服務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維護社會秩序,制定居住證管理辦法(公安部起草)。
11.為了完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制度,強化行業自律,發揮社會團體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修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政部起草)。
12.為了規范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發展,修訂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起草)。
13.為了加強農藥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護生態環境,修訂農藥管理條例(農業部起草)。
14.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編制與實施,完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法律責任,修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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