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慈善財產
第四十七條慈善組織的財產包括:
(一)創始財產;
(二)捐贈財產;
(三)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十八條慈善組織的財產應當根據章程和捐贈協議的規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財產。
第四十九條慈善組織對募集的財產,應當登記造冊,嚴格管理,??顚S?。
捐贈人捐贈的實物不易儲存、運輸或者難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組織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后,應當全部用于約定的慈善目的。
第五十條慈善組織為實現財產保值、增值進行投資的,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全部用于慈善目的。重大投資方案應當經決策機構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政府資助的財產和捐贈協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不得用于投資。
第五十一條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確需變更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同意。
第五十二條慈善組織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慈善組織應當建立項目管理制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督。
第五十三條慈善項目終止后捐贈財產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處理;募捐方案未規定或者捐贈協議未約定的,慈善組織應當將剩余財產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項目,并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四條慈善組織確定慈善受益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指定慈善組織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
第五十五條慈善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與受益人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資助財產的用途、數額和使用方式等內容。
受益人未按照協議使用資助財產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協議情形的,慈善組織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慈善組織有權解除協議。
第五十六條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以及管理成本的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稅務等部門規定。捐贈協議對單項捐贈財產的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成本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七章慈善服務
第五十七條本法所稱慈善服務,是指慈善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基于慈善目的,向他人或者社會提供的志愿服務和其他非營利服務。
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服務,可以自己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務專長的其他組織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
第五十八條開展慈善服務,應當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嚴,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隱私。
第五十九條開展醫療康復、照料護理、教育培訓、社會工作等具有專門技能的慈善服務,應當執行國家或者行業協會制定的標準和規程。
慈善組織招募志愿者開展具有專門技能的慈善服務,應當根據需要對志愿者開展相關培訓。
第六十條慈善組織招募志愿者參與慈善服務,應當公示與慈善服務有關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慈善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與志愿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服務的內容、方式和時間等。
第六十一條慈善組織應當對志愿者實名登記,記錄志愿者的服務時間、內容、評價等信息。根據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組織應當無償、如實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
第六十二條慈善組織應當安排志愿者從事與其年齡、文化程度、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的慈善服務。
第六十三條志愿者接受慈善組織安排參與慈善服務的,應當服從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訓。
第六十四條慈善組織應當為志愿者開展慈善服務提供必要條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權益。
慈善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慈善服務前,應當為志愿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八章信息公開
第六十五條慈善組織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慈善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
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統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息,并免費提供慈善信息發布服務。
慈善組織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平臺發布慈善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慈善組織登記事項;
(二)慈善信托備案事項;
(三)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
(四)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
(五)對慈善活動的稅收優惠、資助補貼等促進措施;
(六)向慈善組織購買服務的信息;
(七)對慈善組織、慈善信托開展檢查、評估的結果;
(八)對慈善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的表彰、處罰結果;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