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于2016年3月1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3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慈善組織
第三章慈善募捐
第四章慈善捐贈
第五章慈善信托
第六章慈善財產
第七章慈善服務
第八章信息公開
第九章促進措施
第十章監督管理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發展慈善事業,弘揚慈善文化,規范慈善活動,保護慈善組織、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共享發展成果,制定本法。
第二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慈善活動以及與慈善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自愿開展的下列公益活動:
(一)扶貧、濟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殘;
(三)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四)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六)其他公益活動。
第四條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愿、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依法開展慈善活動。
第六條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慈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慈善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慈善工作。
第七條每年9月5日為“中華慈善日”。
第二章慈善組織
第八條本法所稱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組織。
第九條慈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
(二)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
(四)有組織章程;
(五)有必要的財產;
(六)有符合條件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準予登記并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已經設立的社會組織,可以向原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準予認定并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不予認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登記或者認定的決定期限的,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