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令14屆第3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24年11月8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4年11月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礦 業 權
第三章 礦產資源勘查、開采
第四章 礦區生態修復
第五章 礦產資源儲備和應急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