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5] 關于代征代扣稅款會計核算問題的通知
——更新時間:2006-11-15 08:46:32 點擊率: 4764
關于代征代扣稅款會計核算問題的通知
為嚴格規范代征代扣稅款的核算和代征代扣手續費的收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稅款手續費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01]523號),現將代征代扣稅款手續費納入預算管理后的有關稅收會計核算問題明確如下:
一、代征代扣稅款的核算范圍為:扣繳義務人按稅法規定的要求已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和繳款手續的代扣代收稅款;稅務機關按照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根據稅收征管制度規定簽有委托代征協議的代征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代征人)按協議的要求已向稅務機關辦理票款結報和繳款手續的代征稅款。
下列稅收收入不得納入代征代扣稅款核算:
(一)海關代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二)稅務機關(包括稅務機關聘用的助征員)自收的現金稅款(包括稅收罰款、罰沒收入、稅款滯納金等自收現金收入);
(三)企業納稅人同城直接轉賬繳納的稅款(包括罰款、罰沒收入、稅款滯納金等轉賬收入,不包括稅務機關委托銀行向異地企業托收的轉賬稅款);
(四)未辦理或未保存代扣代收稅款申報材料和代征協議的。
二、各稅收會計入庫單位和雙重業務單位必須單獨設置“代征代扣稅款登記簿”,并下設“代扣代收”、“委托代征”二類明細科目,以輔助賬形式分稅種登記反映代征代扣稅款征收情況。
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后,在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收稅款報告表或結報票款時,必須同時向稅務機關填報“代征代扣稅款結報單”(格式見附件1)。稅收會計以結報單作為核算代扣代收稅款和計付代扣手續費的原始憑證。
代征人代征稅款后,必須按代征協議規定的票款結報時間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代征代扣稅款結報單”,并辦理票款結報。稅收會計以結報單作為核算代征稅款和計付代征手續費的原始憑證。
各入庫單位和雙重業務單位必須將代征代扣稅款結算單按月單獨裝訂成冊,并按稅收會計檔案要求保存備查。
四、為準確反映代征代扣稅款的征收情況,2002年稅收會計報表中增設《代征代扣稅款明細月報表》(表式見附件2)。從2002年8月份編報7月份稅收會計報表起,各核算單位應根據“代征代扣稅款登記簿”如實編報。同時,取消《入庫稅金明細月報表》中“其中:銀行代征”、“其中:其他代征”和“其中:代扣代繳”三欄目。有關計算機表格及參數將通過廣域網下發各地。
五、各稅務機關計會部門應根據代征代扣稅款結報單定期分戶、分稅種匯總代征代扣稅款數,提供本單位財務部門作為計付代征或代扣稅款手續費的依據。
凡是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人未向稅務機關報送代征代扣稅款結報單的,稅務機關不得向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人支付代征代扣手續費。違規支付的,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從2002年7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人代征代扣稅款時,必須嚴格按照上述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代征代扣稅款結報單,并據此核算代征代扣稅款和支付代征代扣手續費;2002年7月1日前代征代扣的稅款,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人代征代扣稅款時,必須嚴格按照上述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代征代扣稅款結報單,并據此核算代征代扣稅款和支付代征代扣手續費;2002年7月1日前代征代扣的稅款,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人向稅務機關填報手續費領款申請單,并附實際代征代扣稅款的有關申報或結報證明材料。
附件(略):
1、代征代扣稅款結報單
2、代證代扣稅款明細月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