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1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檔案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檔案局:
為規范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檔案管理,保障審計檔案的真實、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發揮審計檔案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財政部、國家檔案局制定了《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檔案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
2016年1月11日
附件: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檔案管理,保障審計檔案的真實、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發揮審計檔案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管理審計檔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檔案,是指會計師事務所按照法律法規和執業準則要求形成的審計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價值、應當歸檔管理的各種形式和載體的其他歷史記錄。
第四條 審計檔案應當由會計師事務所總所及其分所分別集中管理,接受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對審計檔案工作負領導責任。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明確一名負責人(合伙人、股東等)分管審計檔案工作,該負責人對審計檔案工作負分管責任。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設立專門崗位或指定專人具體管理審計檔案并承擔審計檔案管理的直接責任。審計檔案管理人員應當接受檔案管理業務培訓,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專業技能。
第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結合自身經營管理實際,建立健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防護技術和措施,確保審計檔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審計業務的,應當嚴格遵守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保密和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第二章 歸檔、保管與利用
第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執業準則的要求,及時將審計業務資料按審計項目整理立卷。
審計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對接收的審計檔案及時進行檢查、分類、編號、入庫保管,并編制索引目錄或建立其他檢索工具。
第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任意刪改已經歸檔的審計檔案。按照法律法規和執業準則規定可以對審計檔案作出變動的,應當履行必要的程序,并保持完整的變動記錄。
第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自行保管審計檔案的,應當配置專用、安全的審計檔案保管場所,并配備必要的設施和設備。
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向所在地國家綜合檔案館寄存審計檔案,或委托依法設立、管理規范的檔案中介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代為保管。
第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執業準則的規定,結合審計業務性質和審計風險評估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審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條 審計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定期對審計檔案進行檢查和清點,發現損毀、遺失等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分管負責人或經其授權的其他人員報告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審計檔案利用制度,規范審計檔案查閱、復制、借出等環節的工作。
第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對審計檔案負有保密義務,一般不得對外提供;確需對外提供且符合法律法規和執業準則規定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手續不健全的,會計師事務所有權不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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