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誠信記錄
第十九條 中稅協和地方稅協為稅務師建立誠信檔案,主要記錄以下內容:
(一) 良好行為記錄
1、受到行業協會對業績表現、行業貢獻等方面表彰、獎勵;
2、受到縣級以上政府部門、社會組織表彰、獎勵;
3、當選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在政府、社會組織中任職;
4、熱心公益事業;
5、積極參與行業內各類活動;
6、其他良好行為。
(二) 提示信息記錄
1、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2、未通過當年定期檢查;
3、被行業協會給予提示性非自律懲戒;
4、被政府部門發關注函或談話提醒等非行政處罰;
5、其他需提示社會公眾知悉的行為。
(三) 不良行為記錄
1、在登記過程中填報虛假信息;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職業道德;
3、連續三次未通過定期檢查;
4、受到行業協會自律懲戒;
5、受到行政處罰;
6、受到刑事處罰;
7、其他不良行為。
第二十條 稅務師誠信檔案由地方稅協通過信息系統進行記錄,中稅協和地方稅協通過信息系統向社會提供稅務師誠信檔案的查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 稅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稅協應當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輕重,予以談話提醒、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一) 未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二) 未接受中稅協和地方稅協自律管理。
第二十二條 稅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稅協報中稅協取消登記:
(一) 在登記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
(二) 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職業道德;
(三) 連續三次未通過檢查或未接受檢查;
(四) 有第二十一條情形之一,并拒不改正。
第五章 定期檢查
第二十三條 資格證書登記實行定期檢查。定期檢查工作由中稅協監督、指導,地方稅協具體負責。稅務師應當接受所在地地方稅協組織的定期檢查。中稅協可以根據需要對地方稅協的定期檢查工作進行抽查。
第二十四條 稅務師定期檢查和抽查結果均記入稅務師誠信檔案。
第二十五條 定期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 是否存在違反行業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職業道德的情況;
(二) 是否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三) 經執業登記的稅務師是否持續符合執業登記條件;
(四) 稅務師的執業質量;
(五) 是否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
(六) 是否接受中稅協和地方稅協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有以下情形的稅務師應當作為重點抽查對象:
(一) 被投訴舉報或涉及有關案件的;
(二) 被媒體質疑的;
(三) 受到行政處罰或受到行業內通報批評以上自律懲戒的;
(四) 所在稅務師事務所變動過于頻繁的;
(五) 需要重點抽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稅務師應當在定期檢查期間,按規定時間向所在地地方稅協提交相關材料。地方稅協對接受定期檢查的稅務師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 對符合各項規定的,予以通過檢查;
(二) 對違反有關規定但不符合取消稅務師執業登記條件的,暫緩通過檢查,并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內改正的予以通過檢查;未改正的不予通過檢查;
(三) 對違反有關規定,符合取消稅務師執業登記條件的,不予通過檢查。
第二十八條 對未按要求報送檢查材料的稅務師,地方稅協在檢查材料提交截止日起2個月內限期報送,限期內仍未提交相關材料的,通過誠信檔案記錄其未接受檢查。
第二十九條 地方稅協在檢查工作結束后,將檢查情況報中稅協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根據《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效用不變。持有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的會員視同已按本辦法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