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條 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其結果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或有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地計量。
或有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資產,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第一百四十一條 如果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企業應當將其作為負債:
(一)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
(二)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三)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符合上述確認條件的負債,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第一百四十二條 符合上述確認條件的負債,其金額應當是清償該負債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金額范圍,則最佳估計數應按該范圍的上、下限金額的平均數確定;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個金額范圍,則最佳估計數應按如下方法確定:
(一)或有事項涉及單個項目時,最佳估計數按最可能發生的金額確定;
(二)或有事項涉及多個項目時,最佳估計數按各種可能發生額及其發生概率計算確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如果清償符合上述確認條件的負債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預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補償,則補償金額只能在基本確定能收到時,作為資產單獨確認,但確認的補償金額不應當超過所確認負債的賬面價值。
符合上述確認條件的資產,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第一百四十四條 企業不應當確認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
第一百四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如下或有負債形成的原因,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如無法預計,應當說明理由),以及獲得補償的可能性:
(一)已貼現商業承兌匯票形成的或有負債;
(二)未決訴訟、仲裁形成的或有負債;
(三)為其他單位提供債務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
(四)其他或有負債(不包括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或有負債)。
第一百四十六條 或有資產一般不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但或有資產很可能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時,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如果能夠預計其產生的財務影響,還應當作相應披露。
在涉及未決訴訟、仲裁的情況下,按本章規定如果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預期會對企業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則企業無需披露這些信息,但應披露未決訴訟、仲裁的形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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