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財政部 銀保監會 公安部 衛生健康委 農業農村部令第10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扎實開展“我為群眾辦實事”,財政部制定發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會計核算辦法》(財會〔2022〕15號,以下簡稱《核算辦法》),旨在統一規范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的會計核算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促進救助基金的規范管理和安全有效使用。近日,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核算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咨詢問題:制定《核算辦法》的背景是什么?
回復意見: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2003年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國家設立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2009年9月,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保監會、公安部、衛生部、農業部聯合發布《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財政部 保監會 公安部 衛生部 農業部令第56號,以下簡稱56號令)。這項制度是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制度的補充,旨在保證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強險制度和侵權人得到賠償時,可以通過救助基金的救助,獲得及時搶救或者適當補償。56號令實施以來,各地區陸續由省級人民政府發布本地區救助基金管理辦法或由省級有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設立救助基金。2021年12月,財政部會同銀保監會、公安部、衛生健康委、農業農村部對56號令進行修訂完善,出臺了《管理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目前,各地區救助基金基本能按照《管理辦法》要求做到對救助基金單獨核算,部分地區能夠對救助基金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和向社會公開。但是,由于救助基金前期處于各地試點建立階段,財政部沒有統一制定相關會計核算標準,各地區在救助基金的核算基礎、支出口徑、會計科目設置和相關經濟業務事項的賬務處理以及財務報表格式內容等方面均存在較大差異,救助基金會計信息質量總體不高。隨著《管理辦法》的修訂,救助基金業務全面推開,相關管理要求進一步明確和完善。在當前形勢下制定全國統一的救助基金會計核算標準,不僅是落實會計法關于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有關規定的需要,更是規范救助基金會計核算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促進救助基金規范管理和安全有效使用、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的迫切要求。鑒于此,我們啟動了《核算辦法》的研究制定工作。
咨詢問題:《核算辦法》起草發布經歷了哪些過程?對各方反饋意見是如何采納吸收的?
回復意見:2021年12月《管理辦法》公布后,我們隨即開始梳理收集相關政策和資料,并通過各省(區、市)財政廳(局)調研了解有關情況,初步掌握了救助基金管理和會計核算現狀。針對救助基金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我們結合《管理辦法》和有關管理需求,對相關會計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在此過程中與部內外相關單位充分溝通交流、聽取意見。根據調查研究情況于2022年2月起草形成了《核算辦法》討論稿。3月以來,我們就討論稿征求了部內相關司局司意見,并赴北京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開展實地調研,聽取對討論稿的意見建議。根據各方反饋意見對討論稿作進一步修改完善,于3月下旬形成征求意見稿。
2022年3月25日,我們印發了《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征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財辦會〔2022〕9號),面向地方財政廳(局)、有關中央部門公開征求意見。截至2022年5月,我們共收到書面反饋意見44份,其中29份表示無不同意見,其余15份共提出了44條具體意見。反饋意見總體認為《核算辦法》結構合理、條理清晰、內容全面,政策性強、可操作性高,對規范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會計核算具有重大意義,能很好地指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會計核算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促進救助基金的規范管理和有效使用。同時,部分反饋意見就征求意見稿相關內容提出了一些具體的修改意見。5月份以來,我們對各方反饋意見一一進行了梳理,逐條分析研究是否采納。對于反饋意見較為集中但尚未采納的,我們與提出意見的單位進行了溝通,形成了共識,在此基礎上修改完善形成送審稿。6月上旬,啟動部內會簽及報批程序,最終于6月16日由部領導簽發。
咨詢問題:《核算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回復意見:《核算辦法》主要包括以下五部分內容:
第一部分為總說明,規范了《核算辦法》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會計主體、核算基礎、會計要素、記賬方法、核算原則、生效日期等內容。
第二部分為會計科目名稱和編號,列示了資產類、負債類、凈資產類、收入類、支出類共18個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
第三部分為會計科目使用說明,對各會計科目的核算內容、明細核算要求及相關賬務處理進行了詳細規范。
第四部分為財務報表格式,規范了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救助基金墊付情況表的格式和編制期。
第五部分為財務報表編制說明,規范了財務報表的編制方法、附注編制要求等。
咨詢問題:關于《核算辦法》,有哪些需要說明的重要事項?
回復意見:一是關于救助基金的會計主體。《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救助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戶管理”,“救助基金的管理費用列入本級預算,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因此,《核算辦法》規定“本辦法適用于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負責管理的救助基金”,“救助基金應當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會計核算。救助基金應當獨立于管理機構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實行分賬核算。”
二是關于救助基金的會計核算基礎。基于服務管理需要、增強可操作性等考慮,《核算辦法》中救助基金的會計核算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僅在暫收暫付業務中以權責發生制為補充。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能夠如實反映資金的流入、流出情況,基金結余有實際的資金對應,便于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和管理機構作出管理決策。
三是關于救助基金墊付款的賬務處理。救助基金的墊付和追償是其核心業務,《核算辦法》采用“雙分錄”的核算方式以全面反映救助基金的墊付和追償情況。具體而言,墊付資金時,按照實際的墊付金額,借記相關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救助基金墊付款”科目,貸記“資產基金”科目;追償墊付款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相關支出科目(當年墊付資金)或“救助基金結余”科目(以前年度墊付資金),同時借記“資產基金”科目,貸記“救助基金墊付款”科目。這種處理方式不僅能夠反映救助基金的收支及資金變動情況,又能反映救助基金的墊付和追償情況。此外,考慮到與《管理辦法》的協調,《核算辦法》對救助基金墊付款核銷業務的會計處理也予以明確,即按規定核銷墊付款時,按照核銷的金額,借記“資產基金”科目,貸記“救助基金墊付款”科目。已核銷的救助基金墊付款在以后期間收回時,按照收回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四是關于救助基金有關收支會計科目的設置。《核算辦法》有關收支會計科目的設置與《管理辦法》保持了充分協調。其中,收入類科目與《管理辦法》中救助基金的來源基本對應,包括保險費提取收入、罰款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助收入、捐贈收入、其他收入;支出類科目根據《管理辦法》中救助基金的用途,設置了搶救費支出、喪葬費支出,并根據部分地區實務情況設置了其他支出科目。此外,由于實務中部分地區尚未實現救助基金省級統籌,存在省級補助下級的情況,參照地方現有會計核算辦法設置了補助下級支出、上級補助收入科目。
五是關于備用金的會計處理。為滿足部分地區救助基金會計核算實務的需要,《核算辦法》設置了“備用金”科目及相關財務報表項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救助基金支付給具體負責墊付工作的專業機構的備用金。需要說明的是,“備用金”科目僅適用于經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批準,管理機構按照核定額度將救助基金撥付專業機構,委托其具體負責墊付工作的情形,并不普遍適用于所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六是關于追償資金的會計處理。《管理辦法》規定,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是救助基金的來源之一,但《核算辦法》在會計處理時并未將其確認為收入,而是在收到追償資金時沖減支出(當年墊付資金)或增加救助基金結余(以前年度墊付資金)。主要考慮是,追償回的資金在墊付前已經確認過一次收入,如果將其計入收入則會導致收入重復確認,擴大救助基金收支規模,不利于真實反映救助基金的運行情況。
七是關于暫存款的會計處理。《管理辦法》規定“對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或者其受益人不明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在扣除墊付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后,代為保管死亡人員所得賠償款,死亡人員身份或者其受益人身份確定后,應當依法處理。”對于此類代為保管的資金,由于其所有權并不歸屬于救助基金,因此《核算辦法》中在收到時作為暫存款進行核算,確認為救助基金的一項負債。
八是關于救助基金的財務報表格式。《核算辦法》根據《管理辦法》有關信息公開的規定,結合各地現有會計核算辦法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統一了救助基金的財務報表格式。具體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救助基金墊付情況表3張報表,其中資產負債表反映救助基金的資產、負債、凈資產情況,收支表反映救助基金的收入、支出情況,救助基金墊付情況表反映救助基金的墊付、追償、核銷情況。。
咨詢問題: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首次執行《核算辦法》時,應當如何做好新舊銜接?
回復意見: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核算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同時明確了救助基金會計核算新舊銜接的總體原則。具體而言,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首次執行日,應當開展以下幾個步驟的工作:一是按照《核算辦法》的規定對救助基金設立新賬。二是根據救助基金原賬中的有關會計科目余額在新賬中分別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備用金”科目,貸記“暫存款”科目,按照貸方差額貸記“救助基金結余”科目。根據救助基金原賬中的有關科目余額或業務系統登記的尚未收回的救助基金墊付款金額,在新賬中借記“救助基金墊付款”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貸記“資產基金”科目。三是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編制救助基金2023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執行《核算辦法》屬于會計政策變更,為簡化操作,《通知》規定執行《核算辦法》的首個報告年度無需編制上年比較財務報表。此外,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核算辦法》要求對原有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實現數據正確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咨詢問題:如何做好《核算辦法》的貫徹實施工作?
回復意見:《核算辦法》相對于救助基金現有會計核算政策,在核算基礎、會計科目及賬務處理、財務報表格式等方面有較大變化。為了貫徹實施好《核算辦法》,對于廣大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而言,一是要加強對《核算辦法》的學習,熟練掌握救助基金會計處理各項規定。二是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核算辦法》首次執行日的賬務調整,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過渡。三是要及時調整和更新會計核算系統,確保新舊賬套有序銜接。對于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而言,一是要加強對《核算辦法》的宣傳和培訓,使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會計人員和相關人員深刻理解《核算辦法》出臺的背景、主要內容及新舊變化等,確保《核算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順利實施。二是要及時收集和反饋《核算辦法》實施中的問題,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積極指導本地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做好救助基金會計核算工作。三是要會同救助基金相關主管部門做好救助基金相關管理政策的宣傳和解讀,及時調整相關監管報表及報告要求,促進救助基金的規范管理和安全有效使用。與此同時,財政部會計司將進一步加強對《核算辦法》的宣傳和解讀,及時了解和解決《核算辦法》貫徹實施中的問題,積極推進《核算辦法》全面有效實施。
相關文章:關于印發《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 財會〔2022〕15號
財政部會計司
2022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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