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6〕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關于健全納稅服務投訴機制的要求,稅務總局對《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9號發布)有關納稅服務投訴辦理信息化、辦理情況定期報告和定期通報等內容進行了明確和完善,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投訴管理質效
稅務總局依托12366綜合辦稅服務平臺,升級了“12366納稅服務熱線系統”(以下簡稱熱線系統),借助信息化手段實現納稅服務投訴多渠道接收、同一平臺處理、全程監控督辦。稅務總局將于2016年2月26日對各省稅務機關熱線系統進行升級,請各地按照《全國稅務系統12366納稅服務熱線系統升級方案》的要求(見附件1),確保上線工作順利完成。
二、報告投訴處理情況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對納稅服務投訴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按月度向上級稅務機關提交情況報告。
各省稅務機關應根據下級稅務機關的報告和熱線系統數據,分類統計、匯總分析本地納稅服務投訴和處理情況,按照《關于納稅服務投訴及辦理情況報告的要求》(見附件2,以下簡稱報告要求),填報《納稅服務投訴處理情況統計表》并形成分析報告,按報告要求的時限報送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三、通報投訴處理結果
各省稅務機關應建立上級對下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投訴及辦理情況的通報制度。
省稅務機關應根據下級稅務機關的報告和熱線系統數據分析,每半年對本轄區納稅服務投訴和處理情況進行通報。通報內容包括:投訴的基本情況、受理及處理情況、工作成效、存在問題與整改要求、今后工作預判與建議等。
稅務總局將按年度對各省納稅服務投訴及辦理情況進行通報。各省稅務機關應結合本地情況,對通報中反映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實到位。稅務總局將對整改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納稅服務投訴受理情況統計工作的通知》(國稅辦發〔2011〕149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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