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發[2016]1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六十條關于“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以外的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稅務等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的原則制定”的要求,我們制定了《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民政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0月11日
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慈善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組織章程的規定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并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
第三條 慈善組織應當依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加強對慈善活動相關費用的會計核算。
第四條 慈善活動支出是指慈善組織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慈善活動,向受益人捐贈財產或提供無償服務時發生的下列費用:
(一) 直接或委托其他組織資助給受益人的款物;
(二) 為提供慈善服務和實施慈善項目發生的人員報酬、志愿者補貼和保險,以及使用房屋、設備、物資發生的相關費用;
(三) 為管理慈善項目發生的差旅、物流、交通、會議、培訓、審計、評估等費用。
慈善活動支出在“業務活動成本”項目下核算和歸集。慈善組織的業務活動成本包括慈善活動支出和其他業務活動成本。
第五條 慈善組織的管理費用是指慈善組織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為保證本組織正常運轉所發生的下列費用:
(一) 理事會等決策機構的工作經費;
(二) 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社會保障費;
(三) 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折舊費、修理費、租賃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資產盤虧損失、資產減值損失、因預計負債所產生的損失、聘請中介機構費等。
第六條 慈善組織的某些費用如果屬于慈善活動、其他業務活動、管理活動等共同發生,且不能直接歸屬于某一類活動的,應當將這些費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項活動中進行分配,分別計入慈善活動支出、其他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
第七條 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
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第八條 慈善組織中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 上年末凈資產高于60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二;
(二) 上年末凈資產低于6000萬元高于8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三) 上年末凈資產低于800萬元高于4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 上年末凈資產低于400萬元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條 慈善組織中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 上年末凈資產高于10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二) 上年末凈資產低于1000萬元高于5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四;
(三) 上年末凈資產低于500萬元高于1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 上年末凈資產低于100萬元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八且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條 計算年度慈善活動支出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數代替上年總收入,用前三年年末凈資產平均數代替上年末凈資產。
上年總收入為上年實際收入減去上年收入中時間限定為上年不得使用的限定性收入,再加上于上年解除時間限定的凈資產。
第十一條 慈善組織的年度管理費用低于20萬元人民幣的,不受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年度管理費用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導致年度管理費用難以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
(一) 登記或者認定為慈善組織未滿1年,尚未全面開展慈善活動的;
(二) 慈善組織的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資產盤虧損失、資產減值損失突發性增長的;
(三) 慈善組織因預計負債所產生的損失突發性增長的。
第十三條 慈善組織簽訂捐贈協議對單項捐贈財產的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違反本規定的要求。
第十四條 慈善組織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應當在年度工作報告中進行詳細披露,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慈善組織慈善活動支出或者管理費用違反本規定要求的,由民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通報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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