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七條 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他們之間存在關聯方關系;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則他們之間也存在關聯方關系。關聯方關系主要存在于:
(一)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其他企業或受其他企業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業控制的兩個或多個企業(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
母公司,是指能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他企業的企業;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業。
(二)合營企業。
合營企業,是指按合同規定經濟活動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業。
(三)聯營企業。
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其具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
(四)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一個企業10%或以上表決權資本的個人投資者;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并負責進行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有可能影響某人或受其影響的家庭成員。
(五)受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
國家控制的企業間不應當僅僅因為彼此同受國家控制而成為關聯方,但企業間存有上述(一)至(三)的關系,或根據上述(五)受同一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時,彼此應視為關聯方。
第一百四十八條 在存在控制關系的情況下,關聯方如為企業時,不論他們之間有無交易,都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企業類型、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注冊資本及其變化、企業的主營業務、所持股份或權益及其變化。
第一百四十九條 在企業與關聯方發生交易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其交易要素。這些要素一般包括:交易的金額或相應比例、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或相應比例、定價政策(包括沒有金額或只有象征性金額的交易)。
關聯方交易應當分別關聯方以及交易類型予以披露,類型相同的關聯方交易,在不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正確理解的情況下可以合并披露。
第一百五十條 下列關聯方交易不需要披露:
(一)在合并會計報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會計報表中的企業集團成員之間的交易;
(二)在與合并會計報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會計報表中披露關聯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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