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落實財務、資產管理有關要求,規范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劃轉撤并的會計處理,更好地服務黨和國家機構改革,近日,財政部制定印發了《行政事業單位劃轉撤并相關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22〕29號,以下簡稱《規定》)。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規定》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咨詢問題:制定《規定》的背景是什么?
回復意見:制定出臺《規定》,主要基于以下考慮:
一是服務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需要。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強調,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場深刻變革,各地區各部門要嚴肅財經紀律,堅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因此,為貫徹落實《決定》關于機構改革的有關紀律和國有資產管理要求,有必要對單位劃轉撤并相關會計處理規定予以明確,以全面、準確地反映機構改革前后的國有資產清算和劃轉情況。
二是落實財務和資產管理等有關規定的需要。在財務管理方面,《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各項行業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均單設一章對單位劃轉撤并的財務行為作出規范,要求單位進行清算,并做好在清算結束后資產和負債的移交和劃轉工作。在資產管理方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要求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發生重大資產調撥、劃轉以及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等情形的,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進行清查,《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等文件進一步對單位開展資產清查核實等相關工作作出規范。因此,為加強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與相關財務、資產管理規定的協同配合,促進其有效實施,有必要制定相關規定,從單位賬務處理和報表編制的角度落實有關管理要求。
三是解決單位會計核算實務問題的需要。實務中,單位劃轉撤并工作呈現出多樣性和復雜性。一方面,單位劃轉撤并前后資產和負債的移交和劃轉工作量大、情況復雜,易造成相關資產的賬實不一致。另一方面,各單位在實務中的會計處理方式不一,影響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造成部門決算報告、政府財務報告等存在重復或遺漏的風險。因此,為解決單位劃轉撤并過程中的會計處理實務問題,有必要規范相關業務的會計處理,助力單位做好相關基礎工作,夯實部門決算報告、政府財務報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報告的核算基礎。
四是完善政府會計準則制度體系的需要。“十三五”時期,政府會計準則制度體系基本建成并全面有效實施。在系統梳理政府會計準則制度體系和收集準則制度執行問題的過程中發現,目前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僅對單項資產劃轉的賬務處理和單位撤銷時的財務報表編制進行了規范,尚未對單位劃轉撤并過程中清算業務及資產和負債移交和劃轉的會計處理作出系統規范。因此,為健全完善政府會計準則制度體系,持續深入推進政府會計改革,有必要研究制定相關規定,填補現有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在單位劃轉撤并方面的空白。
咨詢問題:《規定》起草發布經歷了哪些過程?對各方反饋意見是如何采納吸收的?
回復意見:2021年下半年我們啟動了《規定》的研究制定工作,在對有關政策文件和實務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并開展針對性調研的基礎上,于2022年4月形成《規定》討論稿。隨后小范圍征求了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修改完善后于6月底形成征求意見稿。
2022年7月19日,我們印發了《關于征求〈關于行政事業單位劃轉撤并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財辦會〔2022〕28號),面向有關中央預算單位、地方財政廳(局)、部內相關單位、政府會計準則委員會咨詢專家和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在征求意見階段,各有關方面積極反饋,截至2022年8月底,我們共收到書面反饋意見130份,其中88份表示無不同意見,其余42份共提出了129條具體意見。反饋意見總體上認可《規定》的框架和內容,絕大部分意見認為《規定》在內容上充分考慮了單位劃轉撤并各類情形、各階段的實際情況,能夠滿足相關業務事項的會計核算需要。9月份以來,我們對所有反饋意見一一進行了梳理和分析,根據相關意見對《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并就部分未采納的意見與相關單位進行了溝通并形成共識,在此基礎上形成送審稿。9月底啟動部內會簽及報批程序,于10月9日由部領導簽發。
咨詢問題:制定《規定》主要遵循了哪些原則?
回復意見:制定《規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
一是依法依規制定。《規定》在遵循《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要求的基礎上,對單位劃轉撤并過程中的會計問題予以規范。
二是與現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相銜接。《規定》主要規范單位劃轉撤并過程中相關業務的會計處理,屬于政府會計準則制度體系的組成部分,與現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有效銜接,確保單位劃轉撤并前后信息可比、發生劃轉撤并的單位與其他單位之間信息可比。
三是服務政府財務報告、部門決算報告編制。劃轉撤并過程中涉及單位的設立和撤銷,以及預算指標、資產、負債的移交和劃轉等業務和事項。《規定》注重做好劃轉撤并過程中不同單位主體之間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編制的協調,確保相關預算收支、資產負債、收入費用的列報不重不漏。
咨詢問題:《規定》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回復意見:《規定》包括四部分內容。
第一部分為適用范圍和會計處理基本原則,主要明確本規定適用的單位和各類情形,以及會計處理的基本原則。
第二部分為劃轉撤并單位清算的會計處理,按照是否以持續運行為前提分別規范清算期間的相關會計科目設置及使用說明、主要業務和事項的會計處理、相關報表的編制。
第三部分為清算后的會計處理,主要規范清算后各類情形下主要業務和事項的會計處理和相關報表編制。
第四部分為附則,主要明確相關會計憑證和會計檔案管理要求、生效日期。
咨詢問題:《規定》適用于哪些具體情形?
回復意見:《規定》適用于單位發生劃轉、合并、分立、撤銷和改制(包括轉企改制和非轉企改制)共五種情形,可進一步分為單位會計核算以持續運行為前提的情形和以非持續運行為前提的情形。
單位劃轉、合并、分立和非轉企改制情形下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持續運行為前提。在此類情形下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單位在合并、分立、劃轉和非轉企改制前后均存續,即使按規定開展清算等工作,其相關業務或職能一直正常開展或履行。二是單位在清算結束后因合并或分立原因,其全部資產和負債移交其他單位,相關業務或職能由其他單位承接。上述兩種情況與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合并”相似,單位在清算期間仍然開展日常業務,應以持續運行為前提。
單位轉企改制、撤銷情形下的會計核算應當以非持續運行為前提。單位進行轉企改制或撤銷的,自清算日起不再開展業務活動或履行相關職能,與企業“破產清算”相似,單位應以非持續運行為前提。
單位性質沒有發生變化,但執行的財務管理制度發生變化的(如事業單位轉為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規定關于改制的情形進行會計處理。
咨詢問題:劃轉撤并單位清算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回復意見:《規定》按照是否滿足持續運行的基本假設對單位清算的會計處理分別進行規范。
對于持續運行前提下的單位,其業務或職能在劃轉撤并前后正常開展或履行,開展清算工作在于保障劃轉撤并前后業務或職能的平穩過渡。為保證劃轉撤并前后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單位應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對清算相關的業務和事項進行會計處理。單位清算工作跨年的,應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按年度編制會計報表。
對于非持續運行前提下的單位,自清算日起不再開展業務活動或履行相關職能,開展清算工作在于認定各項資產和負債的價值及其變動。為體現清算業務特點,充分反映清算期間與資產和負債價值變動相關的各項損益,單位應當設置“清算收入”、“清算費用”、“清算凈損益”科目,在清算日進行結賬,編制清算損益表,單獨確認、反映相關清算損益。單位清算工作跨年的,應當在清算損益表中設本期數和清算期間累計數兩列,分別反映本年度和清算期間累計發生的清算損益,并根據需要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編制其他相關會計報表。
咨詢問題:劃轉撤并單位清算后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回復意見:《規定》按照劃轉撤并不同情形對單位清算后的會計處理分別進行規范:一是單位進行成建制劃轉的,在劃轉后仍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二是單位進行合并或分立的,應當根據資產和負債的劃轉情況,按照劃出單位的賬面價值確認或轉銷相關資產和負債,同時調整凈資產和相關結轉結余的賬面余額。三是單位被撤銷的,其全部資產和負債按規定由主管部門、本級財政部門或授權的單位處理。四是單位進行轉企改制的,改制后成立的企業應當設立新賬,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本級財政部門或行使出資人職責的事業單位同時作相應會計處理。單位進行非轉企改制的,仍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咨詢問題:劃轉撤并單位需要編制哪些報表?主要考慮了哪些因素?
回復意見:《規定》對發生劃轉撤并單位需要編制的報表進行了規范,包括清算日、清算結束日、合并日或分立日、劃轉撤并當年期末的相關報表。主要考慮如下:一是確保不重不漏、權責明確,相關預算收支、收入費用均有唯一確定的單位進行核算,確保部門決算報告、政府財務報告編報完整、準確。二是反映清算特點,非持續運行前提下的單位應當編制清算損益表,全面反映清算損益。合并、分立后的單位,以及對改制為企業的單位行使出資人職責的事業單位在編制劃轉撤并當年凈資產變動表時,應當反映因劃轉撤并發生的凈資產項目變動。三是與現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相協調,《政府會計準則第9號——財務報表編制和列報》已對單位撤銷時的財務報表編制作出規范,《規定》的財務報表、預算會計報表編制與其保持一致。
咨詢問題:單位在貫徹實施《規定》時還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回復意見:為做好《規定》的貫徹實施,劃轉撤并單位應當做好以下基礎工作:一是應當按照財務、資產等有關管理規定進行清算,在清算期間全面開展資產清查核實、清理債權債務、開展資產評估等工作,并在清算基礎上做好資產和負債的移交和劃轉工作。二是應當根據相關劃轉撤并批復文件或方案等確定清算日、清算結束日、合并日和分立日等關鍵時間節點。三是應當將資產清查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劃轉撤并方案及相關批復文件等作為原始憑證。四是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劃轉撤并前和清算過程中形成的會計檔案。
相關規定閱讀: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劃轉撤并相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財會〔2022〕29號
會計司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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