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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科目及主要賬務處理(2)

——更新時間:2008-06-17 11:13:50 點擊率: 5039
二、主要賬務處理
資產類
1001 庫存現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的庫存現金。
  企業有內部周轉使用備用金的,可以單獨設置“備用金”科目。
  二、企業增加庫存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減少庫存現金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三、企業應當設置“現金日記賬”,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當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額、現金支出合計額和結余額,將結余額與實際庫存額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持有的庫存現金。
1002 銀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款項。
  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存出投資款、外埠存款等,在“其他貨幣資金”科目核算。
  二、企業增加銀行存款,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應收賬款”等科目;減少銀行存款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三、企業可按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存款種類等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企業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存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款項。
1003 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存放于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中央銀行”)的各種款項,包括業務資金的調撥、辦理同城票據交換和異地跨系統資金匯劃、提取或繳存現金等。
  企業(銀行)按規定繳存的法定準備金和超額準備金存款,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存放款項的性質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增加在中央銀行的存款,借記本科目,貸記“吸收存款”、“清算資金往來”等科目;減少在央銀行的存款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銀行)存放在中央銀行的各種款項。
1011 存放同業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存放于境內、境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款項。
  企業(銀行)存放中央銀行的款項,在“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存放款項的性質和存放的金融機構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增加在同業的存款,借記本科目,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減少在同業的存款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銀行)存放在同業的各種款項。
1012 其他貨幣資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的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存出投資款、外埠存款等其他貨幣資金。
  二、企業增加其他貨幣資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減少其他貨幣資金,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可按銀行匯票或本票、信用證的收款單位,外埠存款的開戶銀行,分別“銀行匯票”、“銀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證保證金”、“存出投資款”、“外埠存款”等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持有的其他貨幣資金。
1021 結算備付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證券)為證券交易的資金清算與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機構的款項。
  企業(證券)向客戶收取的結算手續費、向證券交易所支付的結算手續費,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企業(證券)因證券交易與清算代理機構辦理資金清算的款項等,可以單獨設置“證券清算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清算代理機構,分別“自有”、“客戶”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結算備付金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將款項存入清算代理機構,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從清算代理機構劃回資金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接受客戶委托,買入證券成交總額大于賣出證券成交總額的,應按買賣證券成交價的差額加上代扣代交的相關稅費和應向客戶收取的傭金等之和,借記“代理買賣證券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客戶)、“銀行存款”等科目。按企業應負擔的交易費用,借記“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科目,按應向客戶收取的手續費及傭金,貸記“手續費及傭金收入”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本科目(自有)、“銀行存款”等科目。
  接受客戶委托,賣出證券成交總額大于買入證券成交總額的,應按買賣證券成交價的差額減去代扣代交的相關稅費和應向客戶收取的傭金等后的余額,借記本科目(客戶)、“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代理買賣證券款”等科目。按企業應負擔的交易費用,借記“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科目,按應向客戶收取的手續費及傭金,貸記“手續費及傭金收入”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本科目(自有)、“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自營證券交易的,應在取得時根據持有證券的意圖等對其進行分類,比照“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科目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存在指定清算代理機構的款項。
1031 存出保證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因辦理業務需要存出或交納的各種保證金款項。
  二、本科目可按保證金的類別以及存放單位或交易場所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存出保證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應收分保賬款”等科目;減少或收回保證金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存出或交納的各種保證金余額。
1101 交易性金融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基金投資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企業持有的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業(金融)接受委托采用全額承購包銷、余額承購包銷方式承銷的證券,應在收到證券時將其進行分類。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應在本科目核算;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應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核算。
  衍生金融資產在“衍生工具”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類別和品種,分別“成本”、“公允價值變動”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成本),按發生的交易費用,借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借記“應收利息”或“應收股利”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等科目。
  (二)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借記“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三)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本科目(公允價值變動),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公允價值低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等科目,按該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同時,將原計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轉出,借記或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1111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按照返售協議約定先買入再按固定價格返售的票據、證券、貸款等金融資產所融出的資金。
  二、本科目可按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的類別和融資方進行明細核算。
  三、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根據返售協議買入金融資產,應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資產負債表日,按照計算確定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的利息收入,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三)返售日,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應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買入的尚未到期返售金融資產攤余成本。
1121 應收票據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而收到的商業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二、本科目可按開出、承兌商業匯票的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收票據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而收到開出、承兌的商業匯票,按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借記本科目,按確認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二)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銀行貼現,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即減去貼現息后的凈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貼現息部分,借記“財務費用”等科目,按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貸記本科目或“短期借款”科目。
  (三)將持有的商業匯票背書轉讓以取得所需物資,按應計入取得物資成本的金額,借記“材料采購”或“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貸記本科目,如有差額,借記或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四)商業匯票到期,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貸記本科目。
  四、企業應當設置“應收票據備查簿”,逐筆登記商業匯票的種類、號數和出票日、票面金額、交易合同號和付款人、承兌人、背書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到期日、背書轉讓日、貼現日、貼現率和貼現凈額以及收款日和收回金額、退票情況等資料。商業匯票到期結清票款或退票后,在備查簿中應予注銷。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持有的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
1122 應收賬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應收取的款項。
  企業(保險)按照原保險合同約定應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可將本科目改為“1122 應收保費”科目,并按照投保人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金融)應收取的手續費和傭金,可將本科目改為“1124 應收手續費及傭金”科目,并按照債務人進行明細核算。
  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采用遞延方式收取合同或協議價款、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在“長期應收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債務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發生應收賬款,按應收金額,借記本科目,按確認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手續費及傭金收入”、“保費收入”等科目。收回應收賬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代購貨單位墊付的包裝費、運雜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墊費用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企業與債務人進行債務重組,應當分別債務重組的不同方式進行處理。
  (一)收到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款項小于該項應收賬款賬面價值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組債權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借記“壞賬準備”科目,按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收到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款項大于該項應收賬款賬面價值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組債權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借記“壞賬準備”科目,按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以下債務重組涉及重組債權減值準備的,應當比照此規定進行處理。
  (二)接受債務人用于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應按該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按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其他費用,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費”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涉及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三)將債權轉為投資,應按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其他費用,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費”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四)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清償的,應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權的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按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應收賬款;期末如為貸方余額,反映企業預收的賬款。
1123 預付賬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按照合同規定預付的款項。
  預付款項情況不多的,也可以不設置本科目,將預付的款項直接記入“應付賬款”科目。
  企業進行在建工程預付的工程價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業(保險)從事保險業務預先支付的賠付款,可將本科目改為“1123 預付賠付款”科目,并按照保險人或受益人進行明細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供貨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三、預付賬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因購貨而預付的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所購物資,按應計入購入物資成本的金額,借記“材料采購”或“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應支付的金額,貸記本科目。補付的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項做相反的會計分錄。涉及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二)企業進行在建工程預付的工程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工程進度結算工程價款,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本科目、“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業(保險)預付的賠付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轉銷預付的賠付款,借記“賠付支出”、“應付分保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預付的款項;期末如為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補付的款項。
1131 應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應收取的現金股利和應收取其他單位分配的利潤。
  二、本科目可按被投資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收股利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按支付的價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借記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科目,按發生的交易費用,借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等科目。
  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按應享有的份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二)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按支付的價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借記本科目,按確定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的,按應享有的份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投資收益”(成本法)或“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權益法)。
  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屬于其在取得本企業投資前實現凈利潤的分配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等科目。
  (三)取得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按支付的價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借記本科目,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與交易費用之和,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等科目。
  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按應享有的份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四)實際收到現金股利或利潤,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等。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現金股利或利潤。
1132 應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放貸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拆出資金、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等應收取的利息。
  企業購入的一次還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資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在“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借款人或被投資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收利息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資產,按支付的價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借記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科目,按發生的交易費用,借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等科目。
  (二)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資,應按該投資的面值,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科目,按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科目。
  資產負債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資為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應按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本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資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科目。
  持有至到期投資為一次還本付息債券投資的,應于資產負債表日按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資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科目。
  (三)取得的可供出售債券投資,比照(二)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發生減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債券投資的利息收入,應當比照“貸款”科目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企業發放的貸款,應于資產負債表日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本科目,按貸款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貸款——利息調整”科目。
  (六)應收利息實際收到時,借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利息。
1201 應收代位追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保險)按照原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后確認的代位追償款。
  二、本科目可按被追償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收代位追償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后確認的代位追償款,借記本科目,貸記“賠付支出”科目。
  (二)收回應收代位追償款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賠付支出”科目。已計提壞賬準備的,還應同時結轉壞賬準備。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已確認尚未收回的代位追償款。
1211 應收分保賬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保險)從事再保險業務應收取的款項。
  二、本科目可按再保險分出人或再保險接受人和再保險合同進行明細核算。
  三、再保險分出人應收分保賬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分保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攤回分保費用”科目。
  (二)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或實際發生理賠費用而沖減原保險合同相應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余額的當期,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賠付成本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攤回賠付支出”科目。
  (三)在因取得和處置損余物資、確認和收到應收代位追償款等而調整原保險合同賠付成本的當期,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攤回賠付支出的調整金額,借記或貸記“攤回賠付支出”科目,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四)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收取純益手續費的,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純益手續費,借記本科目,貸記“攤回分保費用”科目。
  (五)在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當期,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攤回分保費用的調整金額,借記“攤回分保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六)對于超額賠款再保險等非比例再保險合同,在能夠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賠付成本時,按攤回的賠付成本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攤回賠付支出”科目。
  四、再保險接受人應收分保賬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確認再保險合同保費收入時,借記本科目,貸記“保費收入”科目。
  (二)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按賬單標明的金額對分保費收入進行調整,按調整增加額,借記本科目,貸記“保費收入”科目;按調整減少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按照賬單標明的再保險分出人扣存本期分保保證金,借記“存出保證金”科目,貸記本科目。按賬單標明的再保險分出人返還上期扣存分保保證金,借記本科目,貸記“存出保證金”科目。
  (三)計算存出分保保證金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五、再保險分出人、再保險接受人結算分保賬款時,按應付分保賬款金額,借記“應付分保賬款”科目,按應收分保賬款金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從事再保險業務應收取的款項。
1212 應收分保合同準備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再保險分出人)從事再保險業務確認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以及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保險責任準備金。
  企業(再保險分出人)可以單獨設置“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收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應收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應收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等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再保險接受人和再保險合同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收分保合同準備金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在確認非壽險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相關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科目。
  資產負債表日,調整原保險合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余額,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調整金額,借記“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在提取原保險合同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的當期,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保險責任準備金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科目。
  (三)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或實際發生理賠費用而沖減原保險合同相應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余額的當期,按相關應收分保保險責任準備金的相應沖減金額,借記“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在對原保險合同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補提保險責任準備金時,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應收分保保險責任準備金的相應增加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科目。
  (五)在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而轉銷相關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余額的當期,借記“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在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而轉銷相關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余額的當期,按相關應收分保保險責任準備金余額,借記“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從事再保險業務確認的應收分保合同準備金余額。
1221 其他應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除存出保證金、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應收代位追償款、應收分保賬款、應收分保合同準備金、長期應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
  二、本科目可按對方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采用售后回購方式融出資金的,應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銷售價格與原購買價格之間的差額,應在售后回購期間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財務費用”科目。按合同約定返售商品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企業發生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固定資產清理”等科目;收回或轉銷各種款項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項。
1231 壞賬準備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應收款項的壞賬準備。
  二、本科目可按應收款項的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三、壞賬準備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資產負債表日,應收款項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本期應計提的壞賬準備大于其賬面余額的,應按其差額計提;應計提的壞賬準備小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對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作為壞賬,轉銷應收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分保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科目。
  (三)已確認并轉銷的應收款項以后又收回的,應按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分保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分保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科目。
  對于已確認并轉銷的應收款項以后又收回的,也可以按照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已計提但尚未轉銷的壞賬準備。
1301 貼現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辦理商業票據的貼現、轉貼現等業務所融出的資金。
  企業(銀行)買入的即期外幣票據,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貼現類別和貼現申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貼現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辦理貼現時,按貼現票面金額,借記本科目(面值),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
  (二)資產負債表日,按計算確定的貼現利息收入,借記本科目(利息調整),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三)貼現票據到期,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吸收存款”等科目,按貼現的票面金額,貸記本科目(面值),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調整金額的,也應同時結轉。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辦理的貼現、轉貼現等業務融出的資金。
1302 拆出資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拆借給境內、境外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
  二、本科目可按拆放的金融機構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拆出的資金,借記本科目,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資金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按規定拆放給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
1303 貸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按規定發放的各種客戶貸款,包括質押貸款、抵押貸款、保證貸款、信用貸款等。
  企業(銀行)按規定發放的具有貸款性質的銀團貸款、貿易融資、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以及墊款等,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單獨設置“銀團貸款”、“貿易融資”、“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墊款”等科目。
  企業(保險)的保戶質押貸款,可將本科目改為“1303 保戶質押貸款”科目。企業(典當)的質押貸款、抵押貸款,可將本科目改為“1303 質押貸款”、“1305 抵押貸款”科目。企業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可將本科目改為“1303 委托貸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貸款類別、客戶,分別“本金”、“利息調整”、“已減值”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貸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發放的貸款,應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借記本科目(本金),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有差額的,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
  資產負債表日,應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貸款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合同利率與實際利率差異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收回貸款時,應按客戶歸還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收回的應收利息金額,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歸還的貸款本金,貸記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調整余額的,還應同時結轉。
  (二)資產負債表日,確定貸款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同時,應將本科目(本金、利息調整)余額轉入本科目(已減值),借記本科目(已減值),貸記本科目(本金、利息調整)。
  資產負債表日,應按貸款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同時,將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利息金額進行表外登記。
  收回減值貸款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相關貸款損失準備余額,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按相關貸款余額,貸記本科目(已減值),按其差額,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對于確實無法收回的貸款,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作為呆賬予以轉銷,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已減值)。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轉銷表外應收未收利息,減少表外“應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額。
  已確認并轉銷的貸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轉銷的已減值貸款余額,借記本科目(已減值),貸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原轉銷的已減值貸款余額,貸記本科目(已減值),按其差額,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按規定發放尚未收回貸款的攤余成本。
1304 貸款損失準備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貸款的減值準備。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資產包括貼現資產、拆出資金、客戶貸款、銀團貸款、貿易融資、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和墊款等。企業(保險)的保戶質押貸款計提的減值準備,也在本科目核算。企業(典當)的質押貸款、抵押貸款計提的減值準備,也在本科目核算。企業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計提的減值準備,可將本科目改為“1304 委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資產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三、貸款損失準備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資產負債表日,貸款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對于確實無法收回的各項貸款,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轉銷各項貸款,借記本科目,貸記“貸款”、“貼現資產”、“拆出資金”等科目。
  (三)已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價值以后又得以恢復,應在原已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額內,按恢復增加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已計提但尚未轉銷的貸款損失準備。
1311 代理兌付證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證券、銀行等)接受委托代理兌付到期的證券。
  二、本科目可按委托單位和證券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三、代理兌付證券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委托單位尚未撥付兌付資金而由企業墊付的,在收到客戶交來的證券時,應按兌付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向委托單位交回已兌付的證券并收回墊付的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收到客戶交來的無記名證券時,應按兌付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向委托單位交回已兌付證券時,借記“代理兌付證券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已兌付但尚未收到委托單位兌付資金的證券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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