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便于本準則的應用和操作,現就以下問題作出解釋:
(1)所得稅會計的基本要求;
(2)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
(3)所得稅費用的計算;
(4)遞延所得稅的特殊處理。
一、所得稅會計的基本要求
(一)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
所得稅會計是以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及其附注為依據,結合相關賬簿資料,分析計算各項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通過比較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確定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或者負債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或者負債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按照稅法規定允許抵減以后年度利潤的可抵扣虧損,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按照暫時性差異與適用所得稅稅率計算的結果,確定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及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費用。其中,確認由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當以未來期間很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該應納稅所得額為未來期間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及因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在未來期間轉回相應增加的應稅所得,并應提供相關的證據。
(二)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轉回
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后,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于以后期間轉回的,應當調整原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及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費用。
(三)所得稅費用在利潤表中的列示
利潤表中應當單獨列示所得稅費用。所得稅費用由兩部分內容構成:
一是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當期所得稅費用(當期應交所得稅),
二是按照上述規定計算的遞延所得稅費用,但不包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項目的交易和事項以及企業合并的所得稅影響。
所得稅會計的關鍵在于確定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一經確定,即可計算暫時性差異并在此基礎上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及遞延所得稅費用。
二、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
(一)資產的計稅基礎
本準則第五條規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
通常情況下,資產取得時其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是相同的,后續計量因會計準則規定與稅法規定不同,可能造成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
例如,各項資產如發生減值,提取的減值準備。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資產的可變現凈值或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時,應當計提相關的減值準備;稅法規定,企業提取的減值準備一般不能稅前抵扣,只有在資產發生實質性損失時才允許稅前扣除,產生了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即暫時性差異。假定某企業期末持有一批存貨,成本為1000 萬元,按照存貨準則規定,估計其可變現凈值為800萬元,對于可變現凈值低于成本的差額,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200萬元,由于稅法規定資產的減值損失在發生實質性損失前不允許稅前扣除,該批存貨的計稅基礎仍為1000 萬元,其賬面價值為800 萬元,兩者之間的差額200 萬元即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又如,會計準則規定,企業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在滿足資本化條件后發生的支出應當資本化,確認為無形資產成本;稅法規定,企業的研究開發支出一般可于發生當期稅前扣除,由此產生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在持有期間的暫時性差異。
(二)負債的計稅基礎
本準則第六條規定,“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
一般而言,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其他應交款等負債的確認和償還,不會對當期損益和應納稅所得額產生影響,其計稅基礎即為賬面價值。
某些情況下,負債的確認可能會涉及損益,進而影響不同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使得其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之間產生差額,如企業因或有事項確認的預計負債。會計上對于預計負債,按照最佳估計數確認,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按照稅法規定,與預計負債相關的費用多在實際發生時稅前扣除,該類負債的計稅基礎為0,形成會計上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暫時性差異。
企業應于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對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進行分析比較,兩者之間存在差異的,按照重要性原則,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及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費用。企業合并等特殊交易或事項中取得的資產和負債,應在購買日比較其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計算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三、所得稅費用的計算
企業在計算確定當期應交所得稅以及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以后,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為兩者之和。即: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收益)
例:某企業20×7 年12 月31 日資產負債表中有關項目金額及其計稅基礎如下表所示(單位:元):
|
項目 |
賬面價值 |
計稅基礎 |
暫時性差異 |
1 |
|
|
|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
2 |
存貨 |
20000000 |
2200000 |
|
2000000 |
3 |
無形資產 |
6000000 |
0 |
6000000 |
|
4 |
預計負債 |
1000000 |
0 |
|
1000000 |
5 |
合計 |
|
|
6000000 |
3000000 |
除上述項目外,該企業其他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存在差異,且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不存在期初余額,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33%。假定當期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確定的應交所得稅為600 萬元。該企業預計在未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該企業計算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費用以及所得稅費用如下:
遞延所得稅負債=6000000×33%=1980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3000000×33%=990000
遞延所得稅費用=1980000-990000=990000
所得稅費用=6000000+990000=6990000
四、遞延所得稅的特殊處理
某些情況下,遞延所得稅產生于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或者產生于企業合并中因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這類交易或事項中產生的遞延所得稅,不影響利潤表中確認的所得稅費用,其所得稅影響應視情況分別確認。
(一)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的所得稅影響,無論是對當期所得稅的影響還是遞延所得稅的影響,均應計入所有者權益。
(二)企業合并中產生的遞延所得稅
因會計準則規定與稅法規定對企業合并類型的劃分標準不同,某些情況下會造成合并中取得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差異。因企業合并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影響,應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同時,相應調整合并中應予確認的商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