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19〕6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解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在財務報告編制中的實際問題,規范企業財務報表列報,提高會計信息質量,針對2019年1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財會〔2018〕35號,以下稱新租賃準則),以及企業會計準則實施中的有關情況,我部對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本通知適用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金融企業2019年度中期財務報表和年度財務報表及以后期間的財務報表。
我部于2017年印發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財會〔2017〕8號)、《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財會〔2017〕9號)、《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財會〔2017〕14號)(以下稱新金融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以下稱新收入準則),自2018年1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金融企業中,未執行新金融準則、新收入準則和新租賃準則的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本通知附件1的要求編制財務報表;已執行新金融準則、新收入準則和新租賃準則的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本通知附件2的要求編制財務報表;已執行新金融準則但未執行新收入準則和新租賃準則的企業,或已執行新金融準則和新收入準則但未執行新租賃準則的企業,應當結合本通知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對財務報表項目進行相應調整。企業對不存在相應業務的報表項目可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必要刪減,企業根據重要性原則并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可以對確需單獨列示的內容增加報表項目。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金融企業應當按照《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2018年度金融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8〕36號)的要求編制財務報表,結合本通知的格式對金融企業專用項目之外的相關財務報表項目進行相應調整。我部于2018年6月15日發布的《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2018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8〕15號)同時廢止。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1.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適用于未執行新金融準則、新收入準則和新租賃準則的企業)
2.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適用于已執行新金融準則、新收入準則和新租賃準則的企業)
財政部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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