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2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解釋
——更新時間:2008-06-17 12:24:11 點擊率: 4110
為了便于本準則的應用和操作,現就以下問題作出解釋:
(1)會計政策及其變更;
?。?)前期差錯及其更正;
?。?)本準則與《企業會計準則第38 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一、會計政策及其變更
本準則第三條規定,會計政策是指企業在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中所采用的原則、基礎和會計處理方法。企業采用的會計計量基礎也屬于會計政策。
?。ㄒ唬┢髽I會計準則體系涵蓋了目前各類企業各項經濟業務的確認、計量和報告。實務中某項交易或者事項如果沒有相應具體會計準則或其應用指南加以規范的,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規定的原則、基礎和方法進行處理;待發布新的具體規定時,從其規定。
?。ǘ嬚咦兏捎米匪菡{整法,應當將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調整期初留存收益。留存收益包括當年和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潤和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提取并累積的盈余公積。調整期初留存收益是指對期初未分配利潤和留存收益兩個項目的調整。
(三)本準則第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要求變更會計政策的,可以變更會計政策。其中,“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包括企業會計準則及其應用指南,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是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前期差錯及其更正
前期差錯通常包括計算錯誤、應用會計政策錯誤、疏忽或曲解事實以及舞弊產生的影響以及存貨、固定資產盤盈等。
?。ㄒ唬┍緶蕜t所稱“前期差錯”,應當是指重要的前期差錯以及雖然不重要但故意造成的前期差錯。
前期差錯的重要程度,應根據差錯的性質和金額加以具體判斷。
例如,企業的存貨盤盈,應將盤盈的存貨計入當期損益。對于固定資產盤盈,應當查明原因,采用追溯重述法進行更正。
(二)企業發現的前期差錯,應當采用追溯重述法進行更正,發現前期差錯時,視同該項前期差錯從未發生過,從而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重新列示和披露。追溯重述法的會計處理與追溯調整法相同。
對于不重要且非故意造成的前期差錯,可以采用未來適用法。
三、本準則與《企業會計準則第38 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企業(如上市公司)2007 年1 月1 日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8 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及其解釋規定進行處理,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后發生的會計政策變更,應當根據本準則相關規定處理。
其他企業在2007 年1 月1 日以后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仍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8 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及其解釋規定進行處理;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后發生的會計政策變更,應當根據本準則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