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財政部作出決定(財政部令第76號),對《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做了修改,即對公允價值進行了重新表述。修改情況如下:
修改前的表述:(五)公允價值。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計量。
修改后的表述:(五)公允價值。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計量。
每位財會專業人員都很熟悉公允價值的表述,我們之前背得滾瓜爛熟的那一句話,現在換成另一句了,對那些比較懷舊的人來說,可能還真不太習慣。不過,還是那個規律,剛開始很陌生,多讀幾次多看幾次,慢慢的也就熟悉了。
可能有人會問,這次基本準則的修訂有什么意義嗎?
首先,在基本準則修改前,已經印發了新的第39號準則《公允價值計量》,可以認為這是一種配合。一方面根據新形勢、新情況,對公允價值的計量和做法已經有了新的要求和內涵,因此應該修改會計準則中對公允價值的要求和表述;另一方面,公允價值計量的確非常重要,從39號準則的印發和基本準則的修改我們可以看出,企業會計準則體系開始正式在會計計量中大規模引入公允計量模式。
其次,基本準則的修訂肯定對會計教材和考試形成比較大的影響。所有教材中關于公允價值的表述都要修改為最新的表述,而新準則中對公允價值計量的要求,也是所有新的考試中所采用的標準。
最后,對基本準則的修訂最主要的目的當然是服務于經濟活動,提升會計活動中對公允價值計量的準確性、規范性等等。包括財會專業人員在內的人們都知道會計計量的重要性,毋庸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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