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17〕14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規范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我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鼓勵企業提前執行。執行本準則的企業,不再執行我部于2014年3月17日印發的《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及相關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4〕13號)和2014年6月20日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財會〔2014〕23號)。
執行我部于2017年修訂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財會〔2017〕8號)、《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財會〔2017〕9號)的企業,應同時執行本準則。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內容附件: 《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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