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38 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解釋
——更新時間:2008-06-17 12:42:41 點擊率: 3763
為了便于本準則的應用和操作,現就以下問題作出解釋:
(1)首次執行日的新舊會計科目余額對照表和期初資產負債表;
(2)首次執行日采用追溯調整法有關項目的處理;
(3)首次執行日采用未來適用法有關項目的處理;
(4)首份中期財務報告和首份年度財務報表的列報。
一、首次執行日的新舊會計科目余額對照表和期初資產負債表
在首次執行日,企業應當根據本準則第四條及其應用指南,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對首次執行日前的資產負債表及相關賬目的各項余額進行分析,按照新準則規定重新分類、確認和計量,設置新舊會計科目余額對照表,結束舊賬,建立新賬,編制期初資產負債表,作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的起點。
二、首次執行日采用追溯調整法有關項目的處理
(一)首次執行日預計資產棄置費用的折現率根據本準則第七條規定,企業在預計首次執行日前尚未計入資產成本的棄置費用時,應當滿足預計負債的確認條件,選擇該項資產初始確認開始至首次執行日期間適用的折現率,以該項預計負債折現后的金額增加資產成本,據此計算確認應補提的資產折舊(或油氣資產的折耗),同時調整期初留存收益。
折現率的選擇應當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和相關期間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
預計棄置費用的資產范圍,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4 號——固定資產》及其應用指南的相關規定。
(二)可行權日在首次執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的公允價值根據本準則第十條,授予職工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權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調整期初留存收益,相應增加資本公積;授予日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權益工具在首次執行日的公允價值計量。
授予職工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權益工具在等待期內首次執行日之前各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計量,減少期初留存收益,相應增加應付職工薪酬;上述各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權益工具在首次執行日的公允價值計量。
授予其他方的股份支付,在首次執行日,比照授予職工的股份支付處理。
(三)首次執行日所得稅的處理根據本準則第十二條規定,在首次執行日,企業應當停止采用應付稅款法或原納稅影響會計法,改按所得稅準則規定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采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所得稅費用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調整后的資產、負債賬面價值為基礎,與其計稅基礎進行比較,確定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采用適用的稅率計算遞延所得稅負債及遞延所得稅資產金額,相應調整期初留存收益。
采用原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所得稅費用的,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計算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金額,同時沖銷原來的遞延所得稅借項或貸項的金額,上述兩項金額之間的差額調整期初留存收益。
(四)首次執行日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處理本準則第十三條第(二)、(三)規定是指首次執行日之前發生的、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0 號——企業合并》中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不涉及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
(五)首次執行日金融工具分拆時的公允價值本準則第十七條規定,對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應從混合工具中分拆的,應當在首次執行日將其從混合工具中分拆并單獨處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無法合理確定的,應當將該混合工具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企業發行的包含負債和權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在首次執行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7 號——金融工具列報》進行分拆時,先確定負債成份發行時的公允價值并以此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再按該金融工具的整體發行價格扣除負債成份公允價值后的金額,確定權益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
負債發行時的公允價值不能合理確定的,可以按該項負債在首次執行日的公允價值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發行時和首次執行日負債的公允價值均不能合理確定的,不應對金融工具進行分拆。
三、首次執行日采用未來適用法有關項目的處理
本準則第四條規定,除本準則第五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要求追溯調整的項目外,其他項目不應追溯調整,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
(一)正在開發和加工的無形資產或存貨對于首次執行日企業正在開發過程中的內部開發項目,已經費用化的開發支出,不應追溯調整;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 號——無形資產》及相關解釋規定,首次執行日及以后發生的開發支出,符合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予以資本化。
對于處在開發階段的內部開發項目、處于生產過程中的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如飛機和船舶),以及營造、繁殖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可銷售狀態的生物資產,首次執行日之前未予資本化的借款費用,不應追溯調整;上述尚未完成開發或尚未完工的各項資產,首次執行日及以后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將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7 號——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的部分予以資本化。
(二)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付款(或收款)、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購銷業務對于首次執行日處于收款過程中的采用遞延收款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收入,如分期收款發出商品銷售,首次執行日前已確認的收入和結轉的成本不再追溯調整。
在首次執行日后的第一個會計期間,企業應當將銷售合同或協議剩余價款作為長期應收款,尚未收取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即現值確認為主營業務收入,兩者的差額作為未實現融資收益,在剩余收款期限內按照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
首次執行日之前購買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超過正常信用條件的期限內延期付款,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首次執行日之前已計提的折舊和攤銷額,不再追溯調整;在首次執行日,企業應當以尚未支付的款項折現后的現值與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減少資產的賬面價值,同時增加未確認融資費用。首次執行日后,企業應當以調整后的資產賬面價值作為認定成本并以此為基礎計提折舊,未確認融資費用按照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
融資租賃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賃資產價值、未確認融資收益、未確認融資費用以及初始直接費用等,比照上述原則處理。
(三)會計估計企業在首次執行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所做的估計,應當與按照原會計制度或準則所做的估計一致,不應追溯調整,除非有客觀證據表明原估計是錯誤的。首次執行日以后獲得的、表明首次執行日后發生情況的新信息,視同《企業會計準則第29 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中的非調整事項處理。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需要做出的會計估計事項,在原會計制度或準則不要求估計的,如某些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等,在首次執行日,關于市場價格、利率或匯率的估計應當反映該日的市場狀況。
四、首份中期財務報告和首份年度財務報表的列報
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0 號——財務報表列報》、《企業會計準則第31 號——現金流量表》、《企業會計準則第33 號——合并財務報表》等列報準則及其應用指南的規定,編制首份中期財務報告和首份年度財務報表。
(一)首份中期財務報告和首份年度財務報表首份中期財務報告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附注。首份年度財務報表應當是一套完整的財務報表,至少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和附注。
首份中期財務報告至少應當包括按照新準則編制的上年度資產負債表、上年度可比中期的利潤表、上年度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現金流量表。首份年度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按照新準則列報的上一年度全部比較信息。
按新準則規定列報比較信息的,首次執行日是在首份年度財務報表中按照新準則列報全部比較信息最早期間的期初。
如果母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但子公司按規定尚未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母公司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調整子公司的財務報表;如果子公司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但母公司按規定尚未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母公司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應當將子公司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報表直接合并,不需要調整。
(二)首份中期財務報告和首份年度財務報表附注企業應當按照各項會計準則關于附注的規定,在首份中期財務報告和首份年度財務報表附注中進行披露,其中應當以列表形式詳細披露如下數據的調節過程,以反映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的影響:
1.首次執行日按原會計制度或準則列報的所有者權益,調整為按企業會計準則列報的所有者權益。
2.按原會計制度或準則列報的最近年度年末所有者權益,調整為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列報的所有者權益。
3.按原會計制度或準則列報的最近年度損益,調整為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列報的損益。
4.比較中期期末按原會計制度或準則列報的所有者權益,調整為按企業會計準則列報的所有者權益。
5.比較中期按原會計制度或準則列報的損益(可比中期和上年初至可比中期末累計數),調整為同一期間按企業會計準則列報的損益。
對于需要提供季報或半年報的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后首份年度財務報表期間內的第一季度季報(或第一份半年報),需要披露上述5 項數據的調節過程,第二、第三季度季報只需要提供上述第4、5 兩項數據的調節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