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
——更新時間:2019-11-14 11:09:15 點擊率: 5297
一、本準則不規范商譽的處理
本準則第三條規定,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無形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
商譽的存在無法與企業自身分離,不具有可辨認性,不在本準則規范。
二、研究階段與開發階段
本準則將研究開發項目區分為研究階段與開發階段。企業應當根據研究與開發的實際情況加以判斷。
(一)研究階段研究階段是探索性的,為進一步開發活動進行資料及相關方面的準備,已進行的研究活動將來是否會轉入開發、開發后是否會形成無形資產等均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
比如,意在獲取知識而進行的活動,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的應用研究、評價和最終選擇,材料、設備、產品、工序、系統或服務替代品的研究,新的或經改進的材料、設備、產品、工序、系統或服務的可能替代品的配制、設計、評價和最終選擇等,均屬于研究活動。
(二)開發階段相對于研究階段而言,開發階段應當是已完成研究階段的工作, 在很大程度上具備了形成一項新產品或新技術的基本條件。比如,生產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設計、建造和測試,不具有商業性生產經濟規模的試生產設施的設計、建造和運營等,均屬于開發活動。
三、開發支出的資本化
根據本準則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開發階段的支出,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
(一)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
判斷無形資產的開發在技術上是否具有可行性,應當以目前階段的成果為基礎,并提供相關證據和材料,證明企業進行開發所需的技術條件等已經具備,不存在技術上的障礙或其他不確定性。比如,企業已經完成了全部計劃、設計和測試活動,這些活動是使資產能夠達到設計規劃書中的功能、特征和技術所必需的活動,或經過專家鑒定等。
(二)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圖。
企業能夠說明其開發無形資產的目的。
(三)無形資產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
無形資產是否能夠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應當對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產品的市場情況進行可靠預計,以證明所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并能夠帶來經濟利益,或能夠證明市場上存在對該無形資產的需求。
(四)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持,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企業能夠證明可以取得無形資產開發所需的技術、財務和其他資源,以及獲得這些資源的相關計劃。企業自有資金不足以提供支持的,應能夠證明存在外部其他方面的資金支持,如銀行等金融機構聲明愿意為該無形資產的開發提供所需資金等。
(五)歸屬于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
企業對研究開發的支出應當單獨核算,比如,直接發生的研發人員工資、材料費,以及相關設備折舊費等。同時從事多項研究開發活動的,所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合理的標準在各項研究開發活動之間進行分配;無法合理分配的,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四、估計無形資產使用壽命應當考慮的相關因素
根據本準則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規定,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應當攤銷,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予攤銷。
(一)企業持有的無形資產,通常來源于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且合同規定或法律規定有明確的使用年限。
來源于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的無形資產,其使用壽命不應超過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的期限;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在到期時因續約等延續、且有證據表明企業續約不需要付出大額成本的,續約期應當計入使用壽命。合同或法律沒有規定使用壽命的,企業應當綜合各方面因素判斷,以確定無形資產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期限。比如,與同行業的情況進行比較、參考歷史經驗,或聘請相關專家進行論證等。
按照上述方法仍無法合理確定無形資產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期限的,該項無形資產應作為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
(二)企業確定無形資產使用壽命通常應當考慮的因素。
1.運用該資產生產的產品通常的壽命周期、可獲得的類似資產使用壽命的信息;
2.技術、工藝等方面的現階段情況及對未來發展趨勢的估計;
3.以該資產生產的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市場需求情況;
4.現在或潛在的競爭者預期采取的行動;
5.為維持該資產帶來經濟利益能力的預期維護支出,以及企業預計支付有關支出的能力;
6.對該資產控制期限的相關法律規定或類似限制,如特許使用期、租賃期等;
7.與企業持有其他資產使用壽命的關聯性等。
五、無形資產的攤銷
根據本準則第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金額一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某項無形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通過所生產的產品或其他資產實現的,其攤銷金額應當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
六、土地使用權的處理
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但改變土地使用權用途,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的,應當將其轉為投資性房地產。
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筑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筑物應當分別進行處理。外購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
企業(房地產開發)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