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7號
財政部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長 肖捷
2017年7月1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采購當事人的采購行為,加強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以下簡稱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 貨物服務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采購人依法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非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
邀請招標,是指采購人依法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抽取3家以上供應商,并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其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
第四條 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確定分別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第五條 采購人應當在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中落實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
第六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在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確定采購需求、組織采購活動、履約驗收、答復詢問質疑、配合投訴處理及監督檢查等重點環節加強內部控制管理。
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第七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財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確定采購項目屬性。按照《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無法確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購項目實施的原則確定。
第八條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招標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人委托的范圍內依法開展采購活動。
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購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不得為所代理的采購項目的投標人參加本項目提供投標咨詢。
第二章 招 標
第九條 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可以自行招標,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招標。
采購人自行組織開展招標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招標的能力和條件;
(二)有與采購項目專業性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第十條 采購人應當對采購標的的市場技術或者服務水平、供應、價格等情況進行市場調查,根據調查情況、資產配置標準等科學、合理地確定采購需求,進行價格測算。
第十一條 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購標的需實現的功能或者目標,以及為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滿足的要求;
(二)采購標的需執行的國家相關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其他標準、規范;
(三)采購標的需滿足的質量、安全、技術規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購標的的數量、采購項目交付或者實施的時間和地點;
(五)采購標的需滿足的服務標準、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購標的的驗收標準;
(七)采購標的的其他技術、服務等要求。
第十二條 采購人根據價格測算情況,可以在采購預算額度內合理設定最高限價,但不得設定最低限價。
第十三條 公開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法;
(二)采購項目的名稱、預算金額,設定最高限價的,還應當公開最高限價;
(三)采購人的采購需求;
(四)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五)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期限、地點、方式及招標文件售價;
(六)公告期限;
(七)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八)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第十四條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以下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并從中隨機抽取3家以上供應商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一)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征集;
(二)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選取;
(三)采購人書面推薦。
采用前款第一項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名單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
采用第一款第二項或者第三項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名單的,備選的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總數不得少于擬隨機抽取供應商總數的兩倍。
隨機抽取是指通過抽簽等能夠保證所有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機會均等的方式選定供應商。隨機抽取供應商時,應當有不少于兩名采購人工作人員在場監督,并形成書面記錄,隨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投標邀請書應當同時向所有受邀請的供應商發出。
第十五條 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至四項、第六項和第八項內容;
(二)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期限、地點、方式;
(三)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地點及資格預審日期。
第十六條 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告內容應當以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發布的公告為準。公告期限自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最先發布公告之日起算。
第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十八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提供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發布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提供期限屆滿后,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家的,可以順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公開招標進行資格預審的,招標公告和資格預審公告可以合并發布,招標文件應當向所有通過資格預審的供應商提供。
第十九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實施要求,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如未載明,不得拒絕聯合體投標。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需求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投標邀請;
(二)投標人須知(包括投標文件的密封、簽署、蓋章要求等);
(三)投標人應當提交的資格、資信證明文件;
(四)為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采購標的需滿足的要求,以及投標人須提供的證明材料;
(五)投標文件編制要求、投標報價要求和投標保證金交納、退還方式以及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
(六)采購項目預算金額,設定最高限價的,還應當公開最高限價;
(七)采購項目的技術規格、數量、服務標準、驗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圖紙等;
(八)擬簽訂的合同文本;
(九)貨物、服務提供的時間、地點、方式;
(十)采購資金的支付方式、時間、條件;
(十一)評標方法、評標標準和投標無效情形;
(十二)投標有效期;
(十三)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十四)采購代理機構代理費用的收取標準和方式;
(十五)投標人信用信息查詢渠道及截止時點、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的具體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規則等;
(十六)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于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標明。
第二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需求編制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資格預審邀請;
(二)申請人須知;
(三)申請人的資格要求;
(四)資格審核標準和方法;
(五)申請人應當提供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內容和格式;
(六)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方式、截止時間、地點及資格審核日期;
(七)申請人信用信息查詢渠道及截止時點、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的具體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規則等內容;
(八)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免費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