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稅局購買回來的出口統一發票是否適用《低開出口發票行為處罰暫行辦法》 |
問:《低開出口發票行為處罰暫行辦法》中所說的 本辦法所指的"低開出口發票"是指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對外貿易中,向進口商提供的自制出口發票的票面價值低于出口報關時所提供發票票面價值的行為,如果企業用的是從稅局購買回來的出口統一發票,是不是就不適用《低開出口發票行為處罰暫行辦法》,自制出口發票是指什么?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制、領購、開具 、取得和保管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又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負責全國發票管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國家稅務局是出口發票的管理機關,目前實行統一的出口發票管理方式,統一印制,標明“出口專用”字樣等。企業從稅務機關購買回來的出口統一發票,是稅務機關監管的發票,即是說,不管是自制出口發票還是稅務機關監制的出口發票,都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如使用監制的出口發票低開,同樣購成涉嫌低開出口發票行為,也應適用《低開出口發票行為處罰暫行辦法》。
自制出口發票也即是《低開出口發票行為處罰暫行辦法》中所指的對外貿易經營者自行打印的出口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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