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業如何申請原產地證書?
——更新時間:2009-03-11 09:21:04 點擊率: 4135
在出口貿易中,企業為自己的出口產品申請原產地證書時,有哪些申請條件?需提交哪些文件?到進口國時又該如何提交自己的原產地證書?
出口企業申請原產地證書需要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貨物必須是出口到給惠國和自貿區成員國;二是必須是在目的國可享受關稅減讓的貨物;三是貨物必須符合該區域的原產地規則。
企業申請原產地證書時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原產地證書申請書、填制正確的原產地證書(實行電子簽證的證書,發送電子數據)、出口貨物商業發票副本。簽證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證明文件包括:對含有非原產成分或簽證機構需核實原產地真實性的貨物,申請人還應提交《產品成本明細單》;對含有非原產成分或簽證機構需核實原產地真實性的異地貨物,申請人應提交貨源地簽證機構出具的《異地貨物原產地調查結果單》;合同、信用證、報關單、海關手冊等其他有關文件。
原產地證書應由出口成員方的有關政府機構在產品出口時簽發,或在認定待出口產品符合該區域的原產地規則,并可視為在該成員方原產后立即簽發。我國檢驗檢疫部門規定,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后,經審核符合規定的,簽證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簽出證書,特殊情況作急件處理。
為確保原產地證書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檢驗檢疫機構可在簽證時或簽證后對所簽產品進行原產地調查。被調查的單位應及時提供有關資料、證單,為調查工作提供便利。
遇到以下特殊情況,企業也可以申請原產地證書。
第一,后補證書的申請。在特殊情況下,企業由非主觀故意的差錯、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沒有在貨物出口時或出口后立即簽發原產地證書,可以按規定申請補發。申請人申請補發證書時,應提交報關單、提單或運單,由簽證機構在證書規定的欄內加蓋“補發”印章。
第二,更改證書的申請。申請人要求更改已簽發的證書內容時,應向原簽證機構說明更改理由并提供依據,經檢驗檢疫機構核實并收回原發證書后方準予換發新證書。
第三,重發證書的申請。如果已簽發的原產地證書遺失或毀壞,原產地證書申請人可以向原簽證機構申請重發。經檢驗檢疫機構審查,同意重發時,檢驗檢疫機構在規定的證書欄內加蓋“經證實的真實的復制本”印章。重發證書的簽證時間應為原證書的簽證時間。
一般來說,出口企業的貨物到達進口國時,出口企業應及時向進口國海關提交下列單證,以使產品享受關稅優惠待遇:出口成員國有關政府簽發的原產地證書正本、出口成員國簽發的聯運提單、貨物的原始商業發票副本、證明產品符合直運規則的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