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03-03-19 文號:匯發〔2003〕43號 來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 |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貫徹實施“走出去”發展戰略,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的有關精神,做好取消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匯回利潤保證金兩項行政審批的后續監管工作,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簡化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手續。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投資主體開展境外投資,需購匯或從境內匯出外匯的,應事前報所轄地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進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全部以實物投資的項目、援外項目和經國務院批準的戰略性投資項目免除該項審查。
二、投資主體申報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時,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寫《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申請表》(參考格式見附件1);
(二)境外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經工商管理部門年審合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上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五)外匯資金來源證明,包括:使用自有外匯資金的,應提供有關外匯賬戶的開戶批準文件和最近一期的余額對賬單;使用國內商業外匯貸款的,應提供投資主體與貸款行簽定的貸款意向書、貸款行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使用援外合資合作基金外匯貸款、外貿發展基金外匯貸款等國內政策性外匯貸款的,應提供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使用該項政策性資金的批準文件;
(六)視情況要求的其他材料。
所轄地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在材料齊全的情況下受理申請并作出批復(參考格式見附件2),超過現行審核權限的要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
三、各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應重點做好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和資金購付匯的審核,加強對境外投資的統計監測,并嚴格執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的《境外投資聯合年檢暫行辦法》。
附件:1、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申請表(參考格式)
2、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關于對投資設立××公司進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批復(參考格式)(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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