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全國范圍推廣上線直接投資外匯業務信息系統境外投資模塊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布時間:2008-12-22 文號:匯發【2008】72號 來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ODI模塊涵蓋境外股權投資、境外放款及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等主要業務內容,延續了FDI模塊的方式和特點,在外匯局、銀行、企業、會計師事務所之間實行聯網操作管理和數據交換,采用IC卡外匯登記證替代紙質外匯登記證,實現了管理方式變革的平穩過渡,并確保了管理數據、統計監測和實際業務的準確性和延續性。根據ODI模塊在上述試點地區穩定運行的情況,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于2009年1月1日起將ODI模塊在全國推廣上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境內企業、個人從事境外直接投資項下涉及的外匯業務,均需憑IC卡外匯登記證,通過系統ODI模塊,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和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辦理。其中,對于ODI模塊推廣上線后新啟動的境外投資項目,相關企業、個人應直接向外匯局領取IC卡外匯登記證,外匯局、銀行通過ODI模塊為其辦理相應的審查、登記、核準或備案手續;對于ODI模塊推廣上線時已在外匯局登記在案的境外投資項目,相關企業和個人應配合所在地外匯局按照《直接投資外匯業務信息系統ODI模塊數據補錄入操作原則》(見附件1)的要求,先將其以前辦理過的審查、登記、核準或備案等業務補錄入ODI模塊,然后,向外匯局領取IC卡外匯登記證,并憑IC卡外匯登記證通過ODI模塊繼續辦理后續的外匯業務。
二、2009年1月1日至2月28日為ODI模塊在全國上線運行的過渡期。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及轄內銀行應當在該過渡期結束前,完成本地區所有既存境外投資項目已辦理的審查、登記、核準或備案等業務補錄入ODI模塊的相關工作。
三、尚未與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投資外匯業務信息系統建立網絡連接的銀行,應按照《直接投資外匯業務信息系統網絡接入原則》(見附件2)的要求,抓緊建立其辦理業務的網點與國家外匯管理局之間的網絡連接※,并根據《直接投資外匯業務信息系統對銀行設備的要求》(見附件3),相應配備辦理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所需的計算機及IC卡讀/寫設備。
四、已完成上述網絡連接及設備配備的銀行應填寫《直接投資外匯業務信息系統銀行網點信息登記表》(見附件4),按屬地原則報所在地外匯局備案。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認真審核轄內銀行上報的《直接投資外匯業務信息系統銀行網點信息登記表》,對其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業務的系統開通、業務員操作技能等準備情況進行驗收,并按驗收結果在系統中進行“外匯指定銀行準入信息登記”操作。
五、ODI模塊推廣上線后,各銀行應針對ODI模塊運行情況,及時制定相應的數據管理和信息反饋制度,于2009年1月底前報所在地外匯局備案。銀行在為企業及個人辦理境外投資項下外匯收支及匯兌業務時,應首先提醒和督促其及時到所在地外匯局領取或換領IC卡外匯登記證,同時完成填報相關的歷史業務信息和數據。
六、ODI模塊推廣上線后,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投資外匯業務信息系統內部管理制度(試行)》及相關業務操作規程的要求,針對ODI模塊運行情況及時完善本單位業務操作流程和內控制度,并于2009年2月底前報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和信息中心備案。
七、保稅監管區域企業直接投資項下外匯業務均需通過系統辦理。銀行應按照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規定,在《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上記錄直接投資項下收付匯、結售匯及外匯賬戶等情況。
八、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及時匯總和分析轄內分支機構、銀行以及企業、個人就ODI模塊運行反饋的意見和建議,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投資外匯業務信息系統推廣辦公室反饋。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在接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外匯指定銀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直接投資外匯業務信息系統ODI模塊數據補錄入操作原則
附件二:直接投資外匯業務信息系統網絡接入原則
附件三:直接投資外匯業務信息系統對銀行設備的要求
附件四:直接投資外匯業務信息系統銀行網點信息登記表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5080835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59號富星商貿大廈西塔17樓D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