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05-05-19 文號:匯發[2005]35號 來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促進我國企業到境外投資的便利化,深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在總結2002年以來在部分地區開展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以下簡稱“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將此項試點擴大到所有地區?,F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試點范圍從目前的2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擴展到全國。
二、增加境外投資的用匯額度,總額度從目前的33億美元增加至50億美元。
三、擴大試點地區外匯局的審查權限。凡辦理此項業務的外匯分局和外匯管理部,其對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的審查權限從300萬美元提高至1000萬美元。
四、本通知發布之日前尚未被批準實施試點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可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試點辦法和相應的操作規程,并測算出2005年度轄內境外投資用匯額度,一并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后開始實施。
五、各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應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并與轄內相關部門緊密配合,認真組織好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的試點工作,支持轄內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的,應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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