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穗公積金中心規字〔2018〕4號)有效期延長至2028年12月31日。
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于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
第三條 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應當為其在職職工(含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持有人)繳存住房公積金。
取得中國永久居留權的外籍職工,可以按本辦法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五條 具有獨立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單位分支機構,可以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與用工單位就住房公積金繳存事宜進行約定。未約定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規定為被派遣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二章 賬戶設立、變更與注銷
第六條 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第七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啟封手續。
第八條 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條 單位合并、分立、改制、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辦理賬戶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第三章 繳存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工資總額組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不高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第十一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該職工第二個月全月應發工資總額。
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當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該職工調入當月全月應發工資總額。
第十二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個人繳存的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十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與繳存比例的執行年度(以下簡稱“繳存年度”)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在一個繳存年度內,原則上繳存基數與比例不變。
第十五條 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等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單位應當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經職工本人同意,個人部分可以免繳。
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單位和職工個人自行選擇,不低于5%,不高于12%。同一單位在同一繳存年度內原則上只能選定一個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比例應當等于或高于單位繳存比例。繳存比例取1%的整數倍。
第十七條 職工與單位在當月15日后(含當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離職當月全月的住房公積金仍需繳存;在當月15日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離職當月的住房公積金是否繳存由雙方協商決定。
第十八條 職工使用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以繳存賬戶作為唯一還款賬戶。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時、全員、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少繳或者多繳。
單位未繳、少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住房公積金。
單位為職工多繳住房公積金的,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經核實后,多繳部分退回單位賬戶。
第二十條 單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的,應當為職工補繳未繳、少繳的住房公積金,無力補繳的,應當在辦理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手續前,明確住房公積金的補繳責任主體。
單位發生撤銷、解散或者破產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優先清償職工未繳、少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以按照住房公積金繳存年度向公積金中心申請降低繳存比例(低于5%)或者緩繳。申請應當提交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形成決議,在單位內部公示。會議的召開和表決等均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公積金中心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
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期限最長為一年,同一繳存年度內不變。期滿后仍需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企業經濟效益好轉后,應當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其他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以參照本規定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在公積金中心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職工住房公積金新繳存年度的基數調整和比例調整工作。
第二十三條 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公積金中心應當設立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明細賬。
第二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四章 賬戶封存、啟封與轉移
第二十五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賬戶封存手續:
(一)職工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賬戶封存手續;
(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單位合并、分立、撤銷、破產、解散的,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在上述情形前為職工辦理賬戶封存手續。
第二十六條 單位沒有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的,職工可以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由公積金中心督促辦理;經督促,單位仍不辦理的,公積金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辦理。
第二十七條 職工在本市變更工作單位的,由新單位辦理職工賬戶啟封手續。
第二十八條 職工在異地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定繳存滿半年的,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將在本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至異地設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在本市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定繳存滿半年的,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將原繳存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入本市設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五章 繳存監督
第二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加強對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單位不依規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職工賬戶設立手續,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等行為,公積金中心將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應當提供真實、合法、準確的材料。以提供虛假材料、虛構勞動關系等手段違規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公積金中心將限制其辦理該項業務1年并登記不良信息;情節嚴重的,停止其繳存業務辦理資格,有關單位及主要負責人的失信信息將報送信用管理部門,記入失信黑名單,納入信用管理系統實施聯合懲戒。
對弄虛作假的機構和人員,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已由單位開戶繳存的在職職工,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的職工,可以個人名義靈活繳存住房公積金。
個人靈活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所涉相關稅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執行。
第三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廣鐵分中心管轄地區的單位、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單位辦理繳存業務、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所需材料,由公積金中心按照國家和省的要求,結合實際需要確定并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相關解讀:《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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