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發〔2016〕21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開發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檔案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五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90號)有關規定,做好廣州市失業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提高檔案科學管理水平,現將《廣州市失業人員人事檔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檔案局
2016年3月31日
(承辦單位:市就業中心,聯系電話:83811065)
廣州市失業人員人事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廣州市失業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提高檔案科學管理水平,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更好地為失業人員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干部檔案工作條例》、《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五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90號)、《廣州市就業失業登記辦法》(穗人社發〔2013〕80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失業人員,是指本市戶籍人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處于無業狀態的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失業人員人事檔案,是指本市戶籍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后委托其戶口所在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保管,包括其在工作、學習、生活中直接形成有關個人經歷、政治思想、業務技術水平、工作表現以及工作變動等情況的人事檔案。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失業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實行集中統一、歸口管理的管理體制,主管部門為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的籌集、管理及監督工作。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辦法組織實施。市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負責協調、指導、監督和檢查本市失業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轄區內的失業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兩級財政應將失業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相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主要職責:
(一)檔案接收和轉遞;
(二)檔案材料的收集、鑒別和歸檔;
(三)檔案的整理和保管;
(四)為符合相關規定的單位提供檔案查詢(借閱)服務;
(五)依據檔案記載出具存檔、經歷、親屬關系等相關證明,為相關單位提供入黨、參軍、錄用、出國(境)等政審(考察)服務;
(六)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做好保密和保護工作;
(七)定期進行檔案的清點和核查工作,對檔案的接收、轉移、保管數量及利用情況進行統計。
第七條 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配備政治素質過硬、專業嫻熟、數量適宜的中共黨員專職負責檔案管理工作。檔案管理專職人員必須認真執行有關法律規定,嚴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范圍
第八條 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后,可將人事檔案委托其戶口所在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保管。
第九條 已委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保管檔案的失業人員以自主創業、靈活就業形式實現就業,或到其他不具有人事檔案管理條件的用人單位就業的,其人事檔案可繼續委托戶口所在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保管。
具有人事檔案管理條件的單位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
第十條 已委托保管檔案的失業人員出現以下情況的,其人事檔案不再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保管。
(一)失業人員到具有人事檔案管理條件的用人單位就業的;
(二)失業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且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不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超過5年的;
(四)失業人員在其失業期間死亡的;
(五)失業人員出國(出境)不歸、失蹤或逃亡超過5年的。
第十一條 不具有人事檔案管理條件的用人單位不得保管人事檔案;嚴禁個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檔案。
第四章 檔案接收和轉遞
第十二條 檔案的接收。
(一)失業人員委托其戶口所在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保管檔案的,須辦理檔案委托保管手續,簽訂檔案保管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
(二)用人單位與失業人員解除勞動關系后30日內將其人事檔案轉移至失業登記所在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轉移檔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失業人員有效身份證以及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失業人員有效的《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
3.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等有效文書原件;
4.《失業人員人事檔案轉遞通知單》(附件);
5.失業人員的人事檔案(檔案袋內附檔案目錄清單),檔案袋須密封并加蓋單位公章(騎縫)。
(三)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接收檔案時,需對檔案的數量和內容進行清點核對,核對無誤的辦理接收手續并進行登記。如發現轉來的檔案材料沒有密封,或者材料不齊全、不清楚的,應要求原檔案保管單位補齊資料并密封好,加蓋單位公章(騎縫),經審查無誤后再辦理接收手續。
第十三條 檔案的轉出。
(一)已委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保管檔案的失業人員到具有人事檔案管理條件的用人單位就業的,用人單位應在辦理就業登記后30日內,由專人攜帶《廣州市就業登記表(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調檔函及提檔人身份證,到該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取其人事檔案。
(二)已委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保管檔案的失業人員需委托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外的具有人事檔案保管資質的專業機構保管檔案的,由檔案接收機構派專人攜帶《廣州市就業登記表(用人單位)》、失業人員委托保管人事檔案的證明材料、檔案接收機構的調檔函及提檔人身份證,到該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取其人事檔案。
(三)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轉出檔案時,應對照檔案目錄清單進行核查,核查無誤后將檔案密封并加蓋業務用章(騎縫)。
(四)對逾期一個月轉出單位未收到回執應及時催問,以防丟失。
第十四條 已委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保管檔案的失業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在社保經辦機構核發待遇后,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將其檔案按有關規定移交至同級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機構。
第十五條 已委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保管檔案的失業人員在其失業期間出現死亡的,以及出國(出境)不歸、失蹤或逃亡的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不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其人事檔案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保管五年后,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以與同級檔案管理部門商定代存事宜。
第五章 檔案的保管與保護
第十六條 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參照《干部檔案整理工作細則》有關規定,認真做好失業人員人事檔案材料的整理工作。防止丟失檔案材料和泄露檔案內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銷毀或偽造失業人員人事檔案材料。
第十七條 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接收失業人員人事檔案后,應及時對檔案進行整理入庫,建立失業人員人事檔案管理臺賬。
第十八條 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使用全市統一的信息管理系統開展失業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失業人員人事檔案基本信息、檔案目錄以及接收、轉遞、查閱、利用等情況均須及時錄入信息管理系統,逐步實現檔案管理工作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科學化。
第十九條 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每半年作一次全面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隱患,嚴防失密、失竊、損毀等檔案安全事故發生。
第二十條 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具備管理失業人員人事檔案的物質條件,參照《干部檔案整理工作細則》規定建立專用檔案庫房。
(一)檔案庫房要配備包括防火防盜門窗、空調、除濕、消防、專用密集架或鐵質檔案柜、計算機、復印機、掃描儀、打印機、檔案消毒柜等符合檔案管理要求的設施設備。
(二)做好檔案庫房的防火、防光、防塵、防鼠、防潮、防盜、防蟲、防高溫、防污染等措施。保持庫房的清潔,庫房溫度保持14-24℃、相對濕度保持45-65%。每月對庫房設施和安全措施進行檢查,如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處理。
(三)要設置專門的檔案查閱室和檔案管理人員辦公室,檔案庫房、閱檔室和檔案管理人員辦公室應三室分開。
第六章 檔案的利用
第二十一條 查閱失業人員人事檔案需辦理申請手續。查閱單位應派中共黨員或檔案專職人員向保管該失業人員人事檔案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提供單位介紹信(介紹信應申明查閱理由)和查閱人身份證,并填寫《查閱失業人員人事檔案申請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查閱檔案情況進行嚴格審核。
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人事檔案借用。
(一)失業人員人事檔案一般不得外借。如確因需要借出使用,檔案借用單位須先征得失業人員同意后(國家機關部門因執行公務除外),派中共黨員或檔案專職人員向保管該失業人員人事檔案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填寫《借用失業人員人事檔案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失業人員有效身份證復印件;
2.失業人員同意借出人事檔案的授權書(或證明材料);
3.單位借用檔案書面申請(蓋單位公章);
4.經辦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借用申請必須嚴格履行審核手續。檔案借用單位應在借出約定時間內歸還,不得擅自轉借他人;借出檔案逾期不歸還的,視同為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以及第四項的行為,并按本法第二十七條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任何個人不得查閱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檔案。
第二十四條 查閱、借用檔案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閱檔規定。因需要從檔案中取證的,必須經保管檔案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審核批準后才能復制。
第二十五條 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做好檔案利用情況登記,對查閱或借用歸還的檔案進行詳細檢查,以保證檔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嚴格按照《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檔案局令第30號)和《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進一步從嚴管理干部檔案的通知》(中組發〔2014〕9號)的有關要求,承擔起業務把關責任,在檔案和材料接收、查(借)閱、轉遞、保管等環節,嚴格制度、全程把關、不留死角。
第二十七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嚴肅查處,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擅自保管失業人員人事檔案的;
(二)擅自剪裁、抽取、撤換、破壞或偽造檔案材料的;
(三)擅自涂改、圈劃、復制、向外公布、泄露檔案內容的;
(四)在失業人員人事檔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利用、轉遞等管理工作中,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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