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社會保險全覆蓋,提升我省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率,切實維護參保人合法權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起草了《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廣東省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費欠費滯納金處理意見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7-10-26
附件:
1.《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廣東省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費欠費滯納金處理意見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2.《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廣東省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費欠費滯納金處理意見的公告》解讀(征求意見稿)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廣東省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費欠費滯納金處理意見的公告
為推進實現社會保險法定人員全覆蓋,提升我省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率,切實維護參保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對我省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費欠費滯納金處理意見公告如下:
一、對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所屬期為2011年7月1日(不含7月1日)之前的社會保險費欠費的,暫緩加收滯納金。
二、對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所屬期為2011年7月1日之后,下列情形的社會保險費欠費,經縣(含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準,暫緩加收滯納金。
(一)僵尸企業清理處置;
(二)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事業單位改制;
(三)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政策影響導致。
三、除第二款情況以外,對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所屬期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會保險費欠費的,按規定同時加收滯納金。
四、本公告從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廣東省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費欠費滯納金處理意見的公告》解讀
現將《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廣東省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費欠費滯納金處理意見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第一點規定以“2011年7月1日”為時間界線,之前的欠費暫緩加收滯納金,是由于《中華人民共和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保法》)自2011年7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第86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該條規定未明確加收滯納金的時限。為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切實維護參保繳費人合法權益,地稅機關決定對用人單位補繳所屬期在《社保法》實施之前的社保費的,暫緩加收滯納金。
二、第二點規定所屬期2011年7月1日之后的欠費補繳,是針對部分特殊情況可暫緩加收滯納金。特殊情況主要是指受國家和省政府在社會保險領域的重大政策或制度改革影響造成的補繳,主要包括僵尸企業出清過程中的補繳,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以及事業單位改制導致的補繳,以及其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導致的補繳。
三、第三點進一步明確,除第二點規定的特殊情況外,補繳《社保法》出臺之后的社保費必須同時加收滯納金。該點規定是為了加強依法征管,促進社會保險征繳擴面,落實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方案,實現社會保險全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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