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規〔2019〕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進一步完善我市養老保險制度體系,自2019年8月1日起,我市原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并入我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統一管理,基金統收統支。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參保人納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后,可按原農轉居養老保險標準繼續繳費。繳費基數繼續以不低于本市執行全口徑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30%確定,繳費比例為24%,其中個人繳費比例不超過8%;政府每月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對應標準給予補貼。參保人按原農轉居養老保險標準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含經濟組織、個人和政府資助)全部記入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按規定計息。
參保人也可不按原農轉居養老保險標準繳費,申請改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的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政府每月按照規定的標準給予補貼。繳費辦法一經選定不能再作變更。
二、參保人納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后,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和待遇計發,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實施前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繼續按原待遇標準發放。其中基礎養老金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標準確定,由財政出資支付;其余部分由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
四、本通知實施后,按原農轉居養老保險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的參保人,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可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今后根據國家和省關于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的要求逐步平穩銜接。
五、達到本通知第四條規定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分別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原農轉居養老保險的計發辦法核定其首次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當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核定的金額高于按原農轉居養老保險辦法核定的金額時,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核定的金額發放;當按原農轉居養老保險辦法核定的金額高于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核定的金額時,按原農轉居養老保險核定的金額發放,高出部分設為過渡性養老金,由市、區財政出資支付。其中按原農轉居養老保險辦法核定基礎養老金時,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按本通知實施時對應的水平確定。
六、按原農轉居養老保險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且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死亡的,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分別按本通知實施時對應的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發放。其他參保人死亡的,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規定領取待遇。
七、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風險準備金制度,每年由市財政局安排風險準備金,專款專用。
八、本辦法中財政承擔的資金除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外,由市、區兩級財政按現行財政體制分擔比例共同承擔。
九、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14〕38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7月30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9年7月3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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