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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關于推進失業保險金“暢通領、安全辦”的通知 粵人社規〔2019〕40號

——更新時間:2019-11-28 10:24:57 點擊率: 3668

粵人社規〔2019〕40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稅務局,珠海市橫琴新區稅務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扎實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落到實處,切實提高失業保險經辦服務水平和群眾滿意度,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加強失業保險基金管理風險防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推進失業保險金“暢通領、安全辦”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18號)。為推動該項工作的貫徹落實,現結合我省實際通知如下:

      一、減少證明材料

      用人單位在辦理參保繳費人員增減申報時,應據實將本單位人員名單、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材料中記載的失業時間、失業原因(停保原因)等準確錄入稅務機關的社保費征管系統(參保職工停保原因見附件)。稅務機關要及時將用人單位申報的繳費登記信息傳遞給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向同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推送有關信息,做到數據共享、業務協同。參保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社保經辦兩個機構都應受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業務。參加了失業保險的失業人員(以下簡稱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時,可憑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向辦理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不需要再出示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失業登記證明。若失業人員在申領失業保險金時主張的失業原因(停保原因)與用人單位填報不一致時,按《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辦理失業登記和申領失業保險金。未由稅務機關全責征收社會保險費的東莞市要結合本地業務實際,自主探索減少證明材料的方式。

      二、增加服務供給

      各地市要大力推行綜合柜員制,2019年底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大廳的綜合柜員窗口應都能辦理失業登記申請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業務;暫不具備綜合柜員制條件的地區,可設立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經辦窗口。各地應在人社窗口單位、社區等場所設置的自助一體機,增加失業保險業務自助辦理功能,方便失業人員憑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查詢等業務。要逐步實現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內失業保險金申領業務全市通辦。

      三、推進網上申領

      加快推進“網上經辦”,為群眾提供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申領、資格核對、待遇發放、信息查詢等服務。經辦機構可通過網站、手機APP等方式,支持失業人員使用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生物信息識別等身份認證方式登錄,推動實現網上受理、審核、反饋,以及辦理進度和結果網上查詢。廣州市、深圳市要力爭在2019年底前實現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網上辦理,其他市力爭在2020年底前實現網上辦理。對暫不具備全程網上辦理條件的事項,要以電話咨詢、指導、預約等方式提供相關服務。

      四、實行信息比對核實

      為驗證領金人員是否出現停領失業保險金的情形,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籌匯總領金人員信息,各地市通過與全省就業、社保參保數據等實時比對以驗證失業人員是否出現停領失業保險金的情形。同時,全省要逐步加大信息比對力度,建立信息比對機制。通過比對用人單位為領金人員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人員辦理工商登記等情況,驗證領金人員是否重新就業;通過比對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信息,驗證領金人員是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通過比對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庫記載的對領金人員提供的就業服務,驗證領金人員是否接受了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通過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公安等部門的外部信息比對,驗證領金人員是否主體消亡、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等情況。對視同繳費等無法通過信息比對核驗的,可以便捷方式要求失業人員提供相應材料。經辦機構應細化失業保險金申領表,采取失業人員承諾出現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情形時應及時告知經辦機構的方式,加強監管,不再要求領金人員按月到經辦場所現場簽到。

      五、加強基金管理風險防控

      各地市要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風險防控的要求,加強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杜絕冒領、騙取、套取失業保險基金等現象,嚴防內外勾結、違規操作、失職瀆職等行為,確保不發生基金管理系統性風險。要健全內控體系,落實崗位相互監督、業務環節相互制衡的機制,地市以上經辦機構要有內控部門,縣級經辦機構至少要有內控崗位,嚴禁業務和財務崗位兼任,嚴禁會計和出納兼任,堅持日常核查,高風險業務要重點核查。要嚴格流程控制,細化待遇核定、資格審批、領金發放等經辦規程,定期對關鍵環節復核、抽檢,加快推進“社銀接口”,推廣失業保險金通過社會保障卡發放。要加強財務管理,財務至少每月與業務、銀行、稅務等進行對賬,推進財務業務信息共享,保證業務流與資金流匹配。要提升技防能力,嚴格系統數據管理,任何修改操作都要經過審批,都要留痕可溯,積極擴展信息系統功能,加強業務運行監測,實現基金管理風險的智能監控。要強化行政監督,定期分析評估經辦管理風險。要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追查問責,打擊和震懾各類冒領騙領失業保險金行為。

      六、推進經辦機構作風建設

      各地市要深入貫徹落實“正行風、樹新風,打造群眾滿意的人社服務”總體要求,加快推進失業保險金申領一網通辦、一窗通辦、一次辦結,切實將“把方便提供給群眾”服務理念貫穿到經辦工作各個環節,提供優質、便捷、高效的經辦服務。要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的要求逐項編制失業保險服務事項的辦事指南,并及時向社會公布,要制作形式直觀、易看易懂的辦理流程圖(表),實現網上可查、電話可詢,為失業人員辦事提供清晰指引。各級經辦窗口服務群眾要主動熱情、規范準確。要完善服務標準,嚴格落實工作紀律,及時受理和解決群眾投訴。

      七、提升貧困地區經辦服務能力

      各地市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飽滿的為民情懷,貫徹精準扶貧方略,強化政治擔當、加強組織領導,壓實主體責任,細化工作措施、完善長效機制,著力推進失業保險金“暢通領、安全辦”在貧困地區落到實處。要加強貧困地區失業保險服務平臺建設,充分考慮當地實際情況和客觀困難,統籌各方力量,在信息化建設和基礎建設等方面加大對貧困地區的傾斜力度。要加大對貧困地區抓落實的指導力度,及時幫助研究在現有條件下實現失業保險金申領減證便民、防控風險的具體措施,更好地為貧困地區失業人員提供優質高效服務,確保其及時獲得失業保障。

      八、采取有效措施推進工作

      各地市要充分認識推進失業保險金“暢通領、安全辦”的重要意義,統籌規劃,科學組織,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積極參加職業培訓提升就業技能的,經辦機構發放培訓補貼要做到便捷、規范。各地市要逐步形成統一的經辦服務流程、服務標準、數據標準和經辦窗口建設標準,完善社保系統信息采集數據指標,細化用人單位辦理參保繳費人員增減申報時的信息系統采集內容,及時完成系統接口改造,確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準確接收稅務傳遞的失業原因等信息,實現業務標準化規范化。經辦機構要對失業保險金申領規定進行梳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按本通知執行。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各地市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大膽創新,不斷探索優化經辦服務的新途徑。各地市的好做法、好經驗,要及時總結推廣,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報告。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附件:參保職工停保原因情形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19年11月22日          

      附件

參保職工停保原因情形

      一、非因勞動者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一)勞動合同期滿。

      (二)單位破產。

      (三)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提前解散。

      (四)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過錯解除合同;

      2.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勞動者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合同;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程序裁減人員;

      4.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僅適用事業單位)

      5.雙方協商一致,單位提出解除合同。

      (五)用人單位過錯,勞動者解除合同。

      二、因勞動者本人原因中斷就業

      (一)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勞動者死亡或失蹤。

      (三)非因單位過錯,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合同;

      2.勞動者通知單位解除合同;

      3.雙方協商一致,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

      三、其它

      其它情形包括因用人單位走逃、失蹤等特殊原因,無法由用人單位履行減員申報手續,勞動者提出特殊減員申請的及上述原因之外的所有情形。(單位在勾選時一般不得勾選其它,因單位勾選其它而個人主張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按原申領失業保險金程序辦理。)

      原申領失業保險金程序:屬于因用人單位走逃、失蹤等特殊原因,無法由用人單位履行減員申報手續,勞動者提出特殊減員申請的,由勞動者在稅務部門提出減員申請減員后,按《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辦理失業登記和申領失業保險金。除此之外勾選了其它情形的,均按《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

      參保職工停保原因釋義

      一、非因勞動者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指《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所規定的情形。

      (一)勞動合同期滿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單位破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三)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提前解散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五款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四)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包含5種情形,分別釋義如下:

      1.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過錯解除合同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規定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勞動者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合同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所規定的情形。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程序裁減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所規定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僅適用事業單位)是指在事業單位中,簽訂聘用合同的人員被解除合同或者被辭退、除名、開除的。

      5.雙方協商一致,單位提出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用人單位過錯,勞動者解除合同: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規定的情形。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因勞動者本人原因中斷就業:按相關規定中斷就業和勞動者本人自愿中斷就業的情形。

      (一)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二)勞動者死亡或失蹤: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三)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包含3種情形,分別釋義如下:

      1.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合同:是指勞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2.勞動者通知單位解除合同:是指勞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3.雙方協商一致,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其它:其它情形包括因用人單位走逃、失蹤等特殊原因,無法由用人單位履行減員申報手續的,勞動者提出特殊減員申請及上述原因之外的所有情形。(單位在勾選時一般不得勾選其它,因單位勾選其它而個人主張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按原申領失業保險金程序辦理)

      原申領失業保險金程序:屬于因用人單位走逃、失蹤等特殊原因,無法由用人單位履行減員申報手續,勞動者提出特殊減員申請的,由勞動者在稅務部門提出減員申請減員后,按《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辦理失業登記和申領失業保險金。除此之外勾選了其它情形的,均按《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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